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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再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 詹秀美

詹水發詹水森詹陳月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費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850元,應徵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2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