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127號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彥哲訴訟代理人 劉文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俊源、田佳穎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5,8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0元,扣除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4,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