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37號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張筱貞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王雪娟律師/洪士軒律師複代理人 洪國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達夫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後僅繳納調解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70,1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4,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