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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勞簡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78號原 告 馬文孝被 告 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澤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及資遣費,而被告主事務所設於新北市永和區(見本院卷第45頁),非本院管轄轄區,經本院電詢原告提供勞務之地點或有無合意管轄於本院,原告回覆:伊係外務性質,主要工作地點為七張捷運站之捷運共構宅,並未與被告約定合意管轄於本院(見本院卷第51頁),依首揭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1-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