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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勞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嚴英慈相 對 人 利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彥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109年10月28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調解方案內容所載「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9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9萬元,分109年11月30日、109年12月30日、110年1月29日三期給付,每期給付3萬元,如有依其未履行,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迄未履行調解內容,且相對人迄未履行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裁判日期:202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