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專調字第236號聲 請 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揚偉代 理 人 林殷廷律師相 對 人 王貞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該條所定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且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除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故如原告向非合意之管轄法院起訴,法院認其無管轄權,自得依職權或原告聲請以裁定移送該合意之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主張相對人前曾於108年8月1日任職於聲請人集團下之訴外人雲智匯科技股務股份有限公司,派駐至聲請人處提供勞務,並簽有承諾書,承諾以最嚴格方式保守蘋果公司機密信息,嗣相對人於109年8月18日申請離職
,並於同年9月4日經主管核准,相對人同時簽署切結書,表明嚴守其任職期間所簽署約定書上所載之保密義務,詎相對人離職後即至聲請人之對手公司任職、洩露聲請人公司營業秘密及唆使聲請人員工跳槽至對手公司,有違反競業禁止、保密條款及誠信廉潔約定之行為,請求相對人依約賠償654萬4491元暨遲延利息等語,而據聲請人所提出相對人與訴外人雲智匯科技股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聘僱合約第19條約定「關於本合約或因本合約而引起之糾紛,雙方同意以誠信原則解決,如有訴訟之必要,雙方同意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聘僱合約影本附卷可稽,為排他性之合意管轄,是本件勞資爭議即因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所生,自應依上開約定,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故聲請人逕向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