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法定代理人 陳信瑜代 理 人 黃于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製片廠產業工會間聲請裁定工會解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工會解散,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應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相對人工會之登記證書;最近一次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章程、理事、監事名冊、理事、監事會議記錄。
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