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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勞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法定代理人 陳信瑜代 理 人 黃于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間聲請裁定工會解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裁判案由:裁定工會解散
裁判日期: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