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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勞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法定代理人 陳信瑜上列聲請人聲請解散相對人臺北市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請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請提出聲請人依工會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發給相對人之「登記證書」存稿影本。

請提出相對人最近一次依工會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規

定,報請聲請人備查之「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名冊」、「工會章程之修改」(須含會址)、「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變更」等文件影本。請補提聲請狀繕本1份,供本院送達相對人。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裁判日期:202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