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48號原 告 陳瑞芬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泰昇國際控股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陳瑞芬與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泰昇國際控股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時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25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