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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85號原 告 林文鵬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勞動調解,因調解不成立經原告聲請續行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2項規定,視為調解之原告自聲請時已經起訴。原告聲明請求:「1.被告應給付原告價值新臺幣(下同)68,360元之員工獎勵股份,並就給付之股份,於被告股東名簿變更登記為原告所有。2.被告如不能交付前項股份之股票時,應給付原告現金68,360元。」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但所主張數項標的應為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裁判案由:給付股票等
裁判日期: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