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10號原 告 台灣離岸風場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鑫堉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張宗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20,8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本件聲請調解費為2,000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本件聲請人尚應補繳調解費1,500元(計算式:2,000元-500元=1,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