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04號聲 請 人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彥哲代 理 人 劉文萱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俊源、田佳穎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劉俊源、田佳穎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查聲請人聲請時所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5821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