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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33號原 告 楊佳翔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楊軒廷上列原告與被告世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55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740元(計算式:1,110×2/3=740),故暫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元(計算式:1,110-740=370);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本件即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3,370元(計算式:370+3,000=3,37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