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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4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422號原 告 廖茂竣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洪宇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博客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延時工資新臺幣(下同)228,08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暫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2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