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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4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30號聲 請 人 張淑珍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複 代理人 鐘煒翔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張淑珍與相對人京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明輝

、黃麗華、黃麗嬌、張郇中、全球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顯造、徐義身、黃樹林、黃錦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繳納聲請費用。查聲請人聲請時所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3萬4696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1-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