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550號原 告 徐瑄伶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佣金為新臺幣(下同)11萬7,05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惟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813元(計算式:1,220x2/3=813,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7元(計算式:1,220-813=40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徐語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