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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5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593號原 告 廖志浩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查原告請求給付工資及資遣費共計新臺幣(下同)353,3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計為1,28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所繳納500元聲請費,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787元(計算式:3,860÷3-500=786.6,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裁判日期:202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