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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勞訴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78號原 告 黃雲娥

陳淑芳顏秋茹周潔

周羽穠陳玉梅

邱宣蓉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楊倢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芬即臺北市私立邱氏瑜珈短期補習班、陳玉芬即臺北市私立邱素貞瑜珈術短期技藝補習班、陳玉芬即邱氏瑜伽短期補習班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965,812元,惟原告顏秋茹於民國111年3月8日以民事準備(三)狀追加請求資遣費45,318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為1,011,13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惟本件原告係請求給付薪資及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399元,故本件應暫先繳納裁判費為3,699元(11,098元-7,39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523元,尚應補繳176元(3,699元-3,52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2-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