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23號原 告 陳昭蓉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複代理人 楊怡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里昂哈佛仁愛牙醫診所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查原告請求:①確認薪資債權、②出資額債權存在、③於2,000,000元及利息、執行費之限度內,按月給付原告薪資1/3等目的,旨為求受償其對於陳俊隆之2,000,000元債權,是其訴訟利益及目的於經濟上應屬一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已繳納調解費2,000元,尚應補納1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