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23號原 告 陳昭蓉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被 告 里昂哈佛仁愛牙醫診所法定代理人 許家維訴訟代理人 蔡育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民國112年2月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0年8月11日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490號給付違約金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11年9月28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151號裁定駁回上訴終結確定,有被告111年12月8日陳報狀所附裁判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