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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勞訴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291號原 告 王克樸

林柏志何文雄

林浩正

施榮朝

王義麟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結清退休金差額事件,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舊制年資結清之退休金差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16萬5,94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583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8,389元(計算式:12,583x2/3=8,389,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194元(計算式:12,583-8,389=4,194),扣除已繳納之4,128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6元(計算式:4,194-4,128=66),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徐語姍

裁判日期:2021-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