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38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鄒依整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盛微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俊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6,667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而依照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