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勞訴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304號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郭靜怡上列原告與被告松諭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5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0元,扣除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4,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債權
裁判日期:202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