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國更一字第1號原 告 王品宏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榮祥宇、陳彥銘、蔡峻雄等人間因國家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1日本院裁定分別於111年2月17日、111年3月10日提出書狀表達對原裁定不服之意旨,並請本院轉呈臺灣高等法院,可知乃提起抗告之意。而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