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簡字第22號原 告 陳淑慧訴訟代理人 李亢和律師被 告 陳淑芬
陳淑蘭
陳淑敏陳淑玲
陳淑韻前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昱中律師被 告 陳力綺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賴麗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6月30日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07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現因前開事件業經裁判確定,此有本願110年度重訴字第70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263號判決、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50號判決各1份在卷可參,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正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