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簡字第7號原 告 劉陳美玉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被 告 陳一明
陳俊龍
陳金櫻陳一鴻陳士鈞法定代理人 李朋孺被 告 陳闕花
陳劍忠陳素琴
陳玉芳陳玉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