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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家繼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原 告 加藤蕾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律師被 告 曾錦雀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曹孟哲律師被 告 葉俊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請求交付遺贈物中關於存款之範圍。原告於起訴狀訴之聲明第2項就存款部分請求給付新臺幣2,412,080元(臺灣銀行存款之1/3),又於111年9月12日言詞辯論時主張「完全依照國稅局核定的金額來做請求」(見本院卷第242頁),惟依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記載,被繼承人葉世棣所遺存款,除臺灣銀行2筆存款外,另有1筆郵局存簿儲金42,030元(見本院卷第97-99頁),原告請求範圍前後不一,有闡明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等
裁判日期:202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