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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家繼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原 告 李華

李阿成李武郎訴訟代理人 葉玟妤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瑞育、蔡素珠、蔡春金、蔡碧珠、蔡惠珠、蔡春榮、蔡寶珠、蔡春雄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李添保之戶籍資料(包括日治時期,記事欄勿省略)。

二、林豆是之戶籍資料(包括日治時期,記事欄勿省略)。

三、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裁判日期: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