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75號原 告 陳弘美
陳璦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劭瑩律師
陳建瑜律師複 代理人 涂登舜律師被 告 陳文子兼訴訟代理人 陳照美被 告 陳積玉訴訟代理人 徐東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日所為之民事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錯誤,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附表:
欄位 原記載內容 更正記載內容 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 陳嘉豐 陳嘉豊 附表一編號7面積欄 194㎡ 189.13㎡ 附表一編號11面積欄 1783㎡ 1,784.47㎡ 附表一編號12面積欄 116㎡ 116.28㎡ 附表一編號13面積欄 953㎡ 953.99㎡ 附表一編號14面積欄 141㎡ 141.52㎡ 附表一編號15面積欄 25㎡ 1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