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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家繼訴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原 告 王韻慈

王思迪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複 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被 告 陳寶玉

王啟桐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鄧雅文被 告 王裕文

王瑞臻莊王秀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領取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協同原告王韻慈領取臺北地方法院一○六年度存字第四○六四號清償提存事件之提存金新臺幣玖拾伍萬貳仟捌佰陸拾捌元。

被告應協同原告王思迪領取臺北地方法院一○六年度存字第四○六四號清償提存事件之提存金新臺幣玖拾伍萬貳仟捌佰陸拾捌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陳寶玉、王裕文、王瑞臻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緣被繼承人王進叁於民國102 年3 月7 日死亡,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法定應繼分原告為各1/12,被告各1/6。嗣訴外人虹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106 年6 月1 日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提存新臺幣(下同)5,717,212元,兩造於106 年6 月15日簽立遺產分割協議,被繼承人所遺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000000 00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6000)(下稱系爭不動產),約定由原告取得各1/6,被告王啟桐、莊王秀卿取得各1/3。詎原告於106 年7 月12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登記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後,虹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106 年9 月7 日以權利變換為原因登記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為此,爰依兩造分割協議請求領取提存物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協同原告王韻慈領取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存字第4064號清償提存事件之提存金952,

868 元。(二)被告應協同原告王思迪領取臺北地方法院10

6 年度存字第4064號清償提存事件之提存金952,868 元。(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王啟桐、莊王秀卿則以:同意一起領回提存金等語,未為答辯聲明。被告陳寶玉、王裕文、王瑞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於102 年3 月7 日死亡,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法定應繼分原告為各1/12,被告各1/6,嗣訴外人虹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106 年6 月1 日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提存5,717,212元,兩造於106 年6 月15日簽立遺產分割協議,被繼承人所遺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00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6000)(下稱系爭不動產),約定由原告取得各1/6,被告王啟桐、莊王秀卿取得各1/3,詎原告於106 年7 月12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登記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後,虹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9 月7 日以權利變換為原因登記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等語,業據提出都市更新核定案件一覽表(見卷第21頁)、虹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2月30日函(見卷第23至24頁)、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4064號提存通知書(見卷第25頁)、遺產分割協議(見卷第27至28頁)、松山地政事務所南港字第053160號土地登記申請書(見卷第29至43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卷第45至55頁)、松山地政事務所106 年9月28日函(見卷第57頁)、被繼承人戶籍謄本(見卷第59頁)為憑,復有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09 年10月8 日函暨登記申請資料(見卷第103 至116 頁)、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10 年2 月19日函暨公務用謄本、異動索引(見卷第221至310 頁)為證,足認系爭不動產依兩造分割遺產協議應由原告取得各1/6,茲系爭不動產因虹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1

06 年9 月7 日以權利變換為原因登記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原告對虹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提存金,為系爭不動產之變形,原告對之應有各1/6即952,869 元(計算式:5,717,212元×1/6,四捨五入至整位數)之權利。是原告請求之金額,未逾其權利範圍,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對虹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提存金,應有各1/6之權利。從而,原告依兩造分割協議請求領取提存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本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裁判案由:領取提存物
裁判日期:202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