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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家勸字第 3 號民事和解筆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勸字第3號聲 請 人 洪銘鴻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勸告及調查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陳報兩造即洪銘鴻、劉家向、劉家羽、劉純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簡 如

裁判案由:履行勸告及調查
裁判日期: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