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提字第15號聲 請 人 鐘漢威
(現在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住院中)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遭母親指稱在家門點火,但聲請人沒有生病,也沒有自傷傷人,只是在印證佛法講的東西。為此,爰依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聲請提審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8 條第1項、第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經鑑定無強制住院必要或未於前開五日期間內取得強制住院許可時,應即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六十日為限,強制住院期間,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住院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為其辦理出院,並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住院期滿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住院之必要者,亦同;精神衛生法第3 條第4 款、第41條第1 、2 、3 項、第42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嚴重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聲請人拒絕接受,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於110 年8 月17日起予以緊急安置,經鑑定醫師鄭勝允、黃卓尹於110 年8 月18日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聲請人仍拒絕接受,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於同日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強制住院許可,衛生福利部於110 年3 月20日許可強制住院等情,有衛生福利部110 年8 月20日審查決定通知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急診病歷、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在卷,足認強制住院之法律依據及法定程序均為合法。
(二)聲請人過去之診斷為Bipolar disorder與Alcohol use disorder,病識感不佳,服藥順從性不佳,多次因不願服用藥物導致躁症發作,於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住院治療,約110 年4 月躁症復發,情緒高昂易怒,合併誇大妄想(自己在5 月底以前會讓全世界的花都開),睡眠需求減少(每天僅睡3 小時),花錢量大(2 周花10萬買乳液、沐浴乳、檀香木),行為忙碌(在門口把買的東西擺一桌,頻繁找路人攀談),此次來院前將家中物品移到馬路,攔車、攔路人,且未配合戴口罩,導致路人報警,警察抵達時有辱罵員警的行為,因此警察強制送醫帶至本院急診,於急診留觀期間躁症明顯,且情緒易怒,猜疑感重(表示醫護人員不是真的要求看醫護人員證件),揚言提告,且持續不配合戴口罩,拒絕住院等情,有精神疾病嚴重病人110 年8 月18日診斷證明書在卷,足認聲請人確有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再者,聲請人近三個月因躁症住院二次(110 年5 月16日至同年6 月4 日、110 年7 月5 至26日,前者為強制住院),均因病識感不佳即不服藥,近三日又開始出現易怒、激躁、行為忙碌等躁症症狀,110 年8 月17日頻繁於家門口擺放許多雜物,於其上點燃許多蠟燭(聲請人表示聽從某法師只是要如此做才能供奉藥師佛)導致門口花門燒焦、鄰居報警後被警消帶至本院急診,於急診觀察個案情緒激躁、易怒、無病識感,承認有點蠟燭,但淡化其行為嚴重性等情,有精神疾病嚴重病人110 年8 月18日診斷證明書在卷,足徵聲請人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
(三)聲請人於110 年8 月24日本院調查時陳述:什麼時候住院我不清楚,我媽說我點火要放火就住院了,我沒有自傷傷人,我只是有在學佛,印證佛法講的東西,我完全沒有自傷傷人的意思,我媽說我在家門點火,就莫名其妙被送進了,覺得自己的精神狀況很好,我沒有病為什麼要回診,親屬他們說我不睡覺神經病,但我跟他們說,做這種東西,有時候一兩天沒睡覺很正常,我是做室內設計的等語,有上開訊問筆錄在卷。然查,聲請人確有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等情,業如前述,難以期待其為合於自己最佳利益之醫療決定,而聲請人於家門點火,確已造成公共安全之危險,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此外,聲請人之母親表示因近日在外對他人點火的行為很危險,贊成聲請人強制住院治療等情,有110 年8 月23日社工處遇紀錄在卷,顯見目前尚無可替代強制住院之其他保護措施。
四、綜上所述,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依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2 、3 項予以強制住院,於法有據。從而,聲請人依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聲請提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提審法第9 條第1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