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112號聲 請 人 紀培琇律師蘇雅惠、蘇雅婷與王麗娟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聲請人蘇雅惠聲請監護人辭任等事件,聲請人為王麗娟之程序監理人,聲請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酌定程序監理人紀培琇律師之酬金為新臺幣參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前項酬金,法院於必要時得定期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之,但其預納顯有困難者,得由國庫墊付全部或一部,其由法院依職權選任者,亦得由國庫墊付之;有關程序監理人之選任、酌給酬金、預納費用及國庫墊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 至6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5,000 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蘇雅惠、蘇雅婷與王麗娟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聲請人蘇雅惠聲請監護人辭任等事件,本院於109 年9 月21日選任聲請人為王麗娟之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之工作總時數19小時、出庭2 次等情,業據程序監理人陳報在卷,復審酌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爰酌定本件程序監理人酬金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