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郭志全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出生年月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原名郭智堅)父親於民國39年3月20日逕向台北○○○○○○○○○提出戶籍登記申請書,附出生證明伊為39年3月16日出生,惟該出生年月日過錄錯誤登記為37年3月16日,嗣於83年1月13日更正為39年3月16日;但以伊弟郭智金之出生證明書記載出生日期為39年10月20日,推算伊母親懷孕月數10個月,可知伊非39年3月間出生,而係38年出生,且出具伊上開出生證明書之助產士郭金怡非親生接生,不得出具伊出生證明書,再依第三人楊明機於42年6月26日所製撰名審鑑書,問伊母後記載伊出生日期為農曆6月6日,換算國曆為7月1日,可知伊係38年7月1日出生,爰聲請變更伊之出生年月日為38年7月1日等語。
二、按戶籍登記之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提出證明文件正本,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此觀戶籍法第26條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3條之規定即明。且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係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者,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該資料錯誤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而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申報資料錯誤所致者,應由申請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6條並有明文,復有內政部內授中民字第0990720210號函釋: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應向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之意旨可資參照。再關於申請更正出生年月日之核定係屬行政處分一節,亦有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10244274號函釋意旨可參。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出生年月日,應向其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非逕向法院申請職掌範圍內之事項。聲請人聲請本院准予變更其出生年月日,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