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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家聲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134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本件聲請人以其係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5號確認應繼分事件中當事人謝建文之債權人,為求償債權受償,爰聲請閱覽該事件卷宗等語,並提出謝建文簽署之台新銀行Yoube予備金申請書影本、本院107年6月7日、11月16日、11月28日、108年1月8日公示送達公告影本等件為證。

二、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始得閱覽、抄錄或攝影他人間訴訟卷內文書,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聲請人未提出該案當事人之同意證明,亦未釋明就該事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閱覽卷宗,自難許可。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諾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裁判案由:閱卷
裁判日期: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