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137號聲 請 人 鄭青非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吳耀庭律師李玟旬律師相 對 人 鄭允
鄭勵
鄭禹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聲請人聲請撤銷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所核發107年度家訴聲字第13號准予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許可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向本院就被繼承人吳靜裔所有之不動產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並經本院107年度家訴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茲因兩造就上開不動產已達成分割協議並移轉登記完畢,前揭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已無存續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254條第11項(聲請狀誤載為第10項)聲請撤銷上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及107年度家訴聲字第13號卷宗核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諾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