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家聲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231號聲 請 人 陳豊蓮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複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上列聲請人與許哲彬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1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10年11月1日之言詞辯論筆錄有部分內容不清楚,未完整記載,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宗卷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裁判日期:2021-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