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親聲字第224號聲 請 人 黃月春特別代理人 潘祐霖律師聲 請 人 陳勝龍非訟代理人 邱煒翔律師相 對 人 陳鳳娥
陳勝員共 同非訟代理人 林長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丙○○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聲請人丁○○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丁○○扶養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元。如有一期遲誤履行,其後六期之給付(含遲誤該期)視為亦已到期。
二、相對人甲○○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聲請人丁○○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丁○○扶養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元。如有一期遲誤履行,其後六期之給付(含遲誤該期)視為亦已到期。
三、相對人丙○○、甲○○各應給付聲請人乙○○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聲請人乙○○、丁○○其餘請求均駁回。
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丙○○、甲○○共同負擔十分之三,餘由聲請人乙○○、丁○○負擔。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規定。查聲請人丁○○為失智症患者,已無意思表達能力,而不具自為非訟行為之能力,且未受監護宣告而無法定代理人可行使代理權,然其進行本件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有為非訟行為之必要,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3日裁定選任潘祐霖律師為其特別代理人,合先敘明。x
二、聲請人乙○○、丁○○(合稱聲請人等,分稱時逕稱其名)原於110年5月4日請求相對人丙○○、甲○○(合稱相對人等,分稱時逕稱其名):㈠丙○○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丁○○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丁○○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5,085元。㈡甲○○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丁○○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丁○○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2,585元。㈢丙○○、甲○○應分別給付丁○○15,000元、5,000元,及各自本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丙○○、甲○○應分別給付乙○○1,131,682元、1,129,182元,及各自本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等負擔;然乙○○於110年11月8日擴張聲請,要求丙○○、甲○○應分別給付乙○○1,163,300元,及各自本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復於112年7月27日庭訊中變更遲延利息起算日為家事變更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狀送達相對人等之翌日(即112年8月8日)起算(院卷三第100頁、第109頁),是其歷次變更,合於家事事件法第79條準用同法第41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乙○○聲請意旨略以:
㈠、乙○○、丙○○及甲○○為丁○○之子女,丁○○於93年6月15日罹患中度憂鬱症,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於97年間退休後即無工作能力,亦無法自行維持生活,均依靠乙○○夫婦照料及負擔生活費用,丁○○嗣於108年1月罹患重度失智症,因乙○○夫婦無法負荷丁○○之照料事宜,遂聘用看護協助照料丁○○,三名子女約定每月看護費用由乙○○負擔7,500元、丙○○負擔7,500元、甲○○負擔5,000元,然丙○○自110年3月起、甲○○自110年4月起,拒絕支付上述約定之看護費用,然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乙○○、丙○○及甲○○對丁○○應負擔扶養義務,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10年度新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23,021元,丙○○、甲○○每月各應負擔丁○○之生活費用為7,674元(計算式:23,021÷3=7,673.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加上丙○○、甲○○每月應分別負擔丁○○之看護費用7,500元、5,000元,是丙○○應負擔丁○○之扶養費為每月15,174元(計算式:7,674+7,500=15,174),甲○○應負擔每月12,674元(計算式:7,674+5,000=12,674)。
㈡、又丙○○自110年3月起,甲○○自110年4月起,未依約定繼續支付丁○○之看護費用,丁○○僅得以自己銀行帳戶存款墊支上開110年3、4月之看護費用,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丙○○返還110年3、4月之看護費用15,000元、甲○○返還110年4月之看護費用5,000元。
㈢、丁○○於93年6月15日罹患中度憂鬱症,領有重大傷病卡,於97年退休,又於108年1月罹患重度失智症,丙○○及甲○○均未對丁○○負擔扶養責任,丁○○自96年5月起至110年4月止,共計15年所支出之生活費用,均由乙○○代墊,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96年至108年新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分別為17,987元、18,358元、17,950元、18,421元、18,722元、18,843元、19,131元、19,512元、20,315元、20,730元、22,136元、22,419元、22,755元,及衛福部公布109年、110年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分別為15,500元、15,600元計算,乙○○為丁○○代墊之生活費用共計3,263,800元(計算式:17,987×8+18,358×12+17,950×12+18,421×12+18,722×12+18,843×12+19,131×12+19,512×12+20,315×12+20,730×12+22,136×12+22,419×12+22,755×12+15,500×12+15,600×4=3,263,800),丙○○、甲○○依其扶養義務比例應各自負擔1/3即1,087,933元(計算式:3,263,800÷3=1,087,933),另乙○○為丁○○代墊醫療及相關耗材費用共計226,100元,丙○○、甲○○依其扶養義務比例應各自負擔1/3即75,367元(計算式:226,100÷3=75,
366.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向丙○○、甲○○分別請求返還1,163,300元(計算式:1,087,933+75,367=1,163,300)。此外,乙○○過去為丁○○代墊扶養費及醫療費用,與丁○○請求丙○○、甲○○給付看護費用,並無重複請求之情事。
㈡、對於相對人等之答辯⒈相對人等主張丁○○得以自己所有之存款及每月領取之補助金
維持生活,顯屬無稽,因丁○○尚能持有如此財產,全係因乙○○自掏腰包代墊丁○○之生活費用,難謂丁○○因尚有卷內所載財產,即遽謂丁○○能以自己財產及所得維持生活。
⒉丙○○自稱其每月薪資僅有3萬餘元,然此未見其提出任何證明
,且丙○○縱有經濟上之困難,亦屬法院得酌予減輕扶養義務之範疇,難謂丙○○得空言主張其僅能負擔每月7,500元之扶養費。至於甲○○稱自己需扶養父親、配偶及二名未成年子女,故無力負擔丁○○扶養費,惟甲○○一家住在父親的房子,且父親現仍有工作能力,與乙○○、甲○○均在相同傳統市場內工作,甲○○之配偶亦有工作,乙○○另每月給付父親10,000元作為扶養費,父親及甲○○之配偶根本不需甲○○扶養,且乙○○亦有二名未成年子女須扶養。丙○○、甲○○僅願負擔丁○○扶養費每月千餘元,遠不敷支付丁○○之生活及看護費用,縱以丁○○自身存款支應不足之部分,然其存款於幾個月內即將用罄,丙○○、甲○○卻理所當然認為乙○○應負擔較多責任,顯不合理。
⒊另丁○○之看護費用每月即將近2萬元,乙○○不可能同意相對人
等所稱其等各自給付7,500元、5,000元即包含丁○○生活費及看護費之提議。此外,丁○○現罹患重度失智症,醫療保健及看護費用之支出遠高於一般人,故丁○○之每月支出費用自有提高之必要。又乙○○讓丁○○無償居住於乙○○所有之房屋內,應將相當於不當得利之租金4,000元加入計算。此外,丁○○平常均由乙○○載送至醫院看診,因此計入交通費2,160元。
相對人等雖稱丁○○可利用政府提供之長照服務,然長照服務每日僅有2至3小時之服務期間,不符合丁○○需全日照護之需求,且相對人等亦無法提出對丁○○照顧更加完善、看護費用更加低廉之選擇,其等所述顯為卸責之詞。
㈢、聲明:⒈丙○○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丁○○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
日前,給付丁○○扶養費15,174元,如遲誤一期不履行者,其後之六期視為已到期。
⒉甲○○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丁○○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
日前,給付丁○○扶養費12,674元,如遲誤一期不履行者,其後之六期視為已到期。
⒊丙○○及甲○○應分別給付丁○○15,000元、5,000元,及自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⒋丙○○及甲○○應分別給付乙○○1,163,300元,及各自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等負擔。
二、丁○○之特別代理人主張略以:乙○○與丙○○、甲○○皆為丁○○之子女,丁○○因罹患失智症,生活無法自理,由乙○○夫婦照顧於住家中,另聘有一外籍看護自108年起協助照料,丁○○每日須定時餵藥,若有前往醫院就診需求,因無法自主行動,且住家無安裝電梯,故每次就醫均需乙○○揹負上下樓,是丁○○係屬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人,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規定,丁○○有受乙○○與丙○○、甲○○扶養之權利。丁○○每月照顧費用包含房屋租金、交通費、餐食費、看護費等,共約為33,720元,相對人等雖主張有家庭須扶養、須扶養兩造父親而有經濟困難,惟未見相對人等舉證以實其說,且兩造之父親現有自行工作謀取收入之能力,依法應無受扶養之必要。相對人等另稱丁○○有定期存款,能以自己財產及所得維持生活而拒絕支付扶養費,惟丁○○現有財產扣除乙○○目前代墊之款項,已無餘額。再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覆資料所示,目前丁○○每月領取之老年年金僅有1,073元,又依照國人平均餘命之計算,丁○○尚有約15年之壽命,故於丁○○之餘命期間,參以其罹患失智症生活無法自理而需專人照顧之情況,絕無可能單以自有之財產即得正常生活。相對人等另曾主張希將丁○○安置於長照機構,惟實務上以丁○○之病況,若安置於住宿式長照機構,每月費用約4萬餘元,是乙○○目前所陳報之照顧費用較長照機構之花費為低,考量丁○○受扶養所需支出之必要費用(包含生活費、必要之看護費、就醫所需成本(醫療費及交通費等)、照顧場所之場地費(租金),併考量乙○○負擔照顧丁○○之勞力工作等情,請求命相對人等就丁○○之扶養費負擔合理之金額,以維公平。
三、丙○○、甲○○辯以:
㈠、乙○○尚未聘請看護照顧丁○○之前,丙○○過往係將扶養費私下給丁○○,或買東西給丁○○,甲○○則因照顧兩造父親,沒有支付費用給丁○○,嗣兩造約定分擔丁○○之扶養費,相對人等每月所給付之7,500元、5,000元實已包含丁○○全部之生活費用及看護費用,嗣因相對人等發現乙○○盜領丁○○之存款,故而未繼續支付。
㈡、丁○○尚有財產得支付自己生活費用相對人等否認乙○○有為丁○○代墊款項之情事,縱乙○○曾為丁○○支付費用,亦為乙○○盡孝之表現,或屬履行道德上之義務,無從請求相對人等返還,況丁○○有足夠財產、所得可供維持生活,此自丁○○於96年至98年1月,每月皆有薪資收入等18,000元,且觀諸丁○○之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自96年至110年間,丁○○每月皆有提領款項以支應日常生活開銷,無須乙○○支付;復依郵局回函資料可知,丁○○有400,000元之定期儲金存單、活期存款388,513元;丁○○每月領有國民年金1,073元、身障補助5,065元;依南山人壽回函資料,丁○○尚有終身壽險等保險,自無受扶養之必要,縱乙○○曾為丁○○支付費用,亦未使相對人等因而受有免除扶養義務之利益,而無不當得利可言。
㈢、乙○○無資力支付且未支付丁○○之扶養及醫療費用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回函表示,乙○○102年度至109年度查無其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101年度以前之資料已銷毀,則乙○○於102至109年間既無收入,如何可能支付丁○○之扶養及醫療費用,且乙○○如無法舉證於101年以前,其所得扣除家庭日常生活開銷後,仍有能力且確實支付丁○○之扶養及醫療費用等,其請求即無理由。
㈣、乙○○請求項目及金額不實⒈乙○○雖提出丁○○之醫療費用等單據,然無法證明係由其支付
,況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國人平均消費支出調查報告,其消費支出項目包括「保健及醫療範圍」,故乙○○額外列出醫療費用,其請求無理由。
⒉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國人平均消費支出調查報告,其消費支
出項目涵蓋「食品費、飲料費、衣著及鞋襪類、燃料及燈光、家庭及家具設備、家事管理、保健及醫療、運輸及通訊(內含交通工具及通訊購置、交通設備使用管理費、乘交通設備之費用、其他通訊費)、娛樂教育及文化服務(內含旅遊費用、娛樂消遣服務、書報雜誌文具、娛樂器材及附屬品、教育及研究費)、雜項支出等」,丁○○之看護費應屬家事管理、保健及醫療範圍,故乙○○另行請求看護費,應無理由,況且乙○○可為丁○○申請政府長照服務,無須僱請外籍看護。
⒊承上,依丁○○之狀況,並無支出「燈光、家庭及家具設備、
運輸及通訊(內含交通工具及通訊購置、交通設備使用管理費、乘交通設備之費用、其他通訊費)、娛樂教育及文化服務(內含旅遊費用、娛樂消遣服務、書報雜誌文具、娛樂器材及附屬品、教育及研究費)」等情事,且衡諸丁○○之狀況、相對人等之身分財力等,認為丁○○即便得請求扶養費,應以新北市110年度每人每月平均最低生活費15,600元作為丁○○每月所需扶養費數額,應屬適當。
⒋聲請人等雖主張丁○○每月支出約33,720元,其中包含每月房
租4,000元、交通費2,160元,然丁○○居住之房屋、使用之車輛均為乙○○所有,乙○○並未為丁○○代墊上開費用,丁○○每月實際支出應為27,560元(計算式:33,720-4,000-2,160元=27,560),另扣除丁○○每月領取國民年金1,073元、身障補助6,138元,丁○○每月扶養金額應為20,349元(計算式:27,560-1,073-6,138元=20,349)。而丙○○每月薪資僅有3萬餘元,甲○○不僅收入有限,還要照顧扶養父親、配偶及二名未成年子女,乙○○曾自承月收入約有140,000元,故乙○○、丙○○、甲○○三人之分擔比例為3:1:1應屬妥適,故相對人等應給付之金額為4,070元(計算式:20,349÷5=4,069.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⒈兩造均同意以112年8月7日之翌日起算本件遲延利息。
⒉丁○○領有重大身心障礙證明,108年1月由乙○○聘請外籍看護
協助照顧,並與丙○○、甲○○約定,由乙○○負擔7,500元、丙○○負擔7,500元、甲○○負擔5,000元,然丙○○自110年3月起、甲○○自110年4月起,未再支付上述費用。
⒊丁○○於111年1月起至同年00月間,每月領取國民年金1,073元
,於112年1月起至000年0月間,每月領取國民年金1,160元;於110年1月起至112年00月間,每月領取身障補助5,065元,於113年1月起迄今每月領取身障補助5,437元,另於111年3月11日發放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12,000元(ICF氣墊床)。
五、本件爭點:
㈠、丁○○是否無維持生活?若是,其每月扶養費應如何酌定?
㈡、丁○○請求丙○○及甲○○應分別給付丁○○15,000元、5,000元,是否有理?
㈢、乙○○請求丙○○、甲○○給付代墊扶養費、醫療費用是否有無理由?若有,金額為何?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同法第1119條、第1118條亦分別明定。而所謂扶養程度,可分為生活保持義務及生活扶助義務,前者為父母子女、夫妻間之扶養義務,此義務為父母子女或夫妻身分關係之本質的要素之一,保持對方即係保持自己;後者例如兄弟姐妹間之扶養義務,此義務係為偶然之例外現象,為親屬之補助的要素之一,須因一方有特殊情形不能維持生活者,他方始負扶助之義務。準此,子女對於父母之扶養義務,既係生活保持義務,除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得減輕其義務外,身為扶養義務者之子女雖無餘力,亦須犧牲自己而扶養父母。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復有明文。是以,扶養義務人履行其本身之扶養義務,致他扶養義務人得因此不必盡其應盡之扶養義務,而受有利益,此時他扶養義務人所受之利益為「免履行扶養義務」之利益,而為履行扶養義務者即因逾其原應盡之義務,而受有損害,兩者間即有因果關係存在,履行扶養義務者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扶養義務人償還代墊其應分擔之扶養費用。經查:
⒈兩造均為丁○○之子女,而丁○○於97年已退休,且丁○○於108年
至110年之所得分別為4,180元、4,180元、3,131元,名下無其他財產,此有本院依職權查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院卷二第311頁至第315頁)。又丁○○於108年1月經診斷為重度失智症,需仰賴他人全日照顧,且丁○○於106年1月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按月領取老年年金1,073元、於112年1月起至113年1月止,按月領取老年年金1,160元,於110年1月起至112年12月止,按月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5,065元、於113年1月起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5,437元等情,此有聲請人等提出外籍勞工引進點交簽收本、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0年9月8日社家障字第1105002036號函暨丁○○身心障礙證明資料、丁○○之病歷暨門診資料暨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勞工保險局111年7月5日保國三字第11113056310號函暨附件、113年保國三字第11313018140號函暨附件、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3月7日新北社障字第1130387364號函暨附件附卷可參(院卷一第27頁至第50頁、第117頁至第198頁、第233頁至第465頁、院卷二第285頁至第287頁、院卷三第127頁至第129頁、第131頁至第133頁),足見丁○○確實已無謀生能力,且無工作所得。
⒉相對人等雖稱丁○○尚有400,000元之定期儲金存單、活期存款
388,513元、每月領有老年年金1,073元、老年年金5,065元,另有南山人壽終身壽險等保險,無受扶養之必要云云,然根據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新北市108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2,755元,以及衛生福利部所公布108年度新北市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4,666元,惟觀諸丁○○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108年1月1日至112年7月6日),顯示丁○○之存款帳戶於000年0月間餘額雖一度達648,832元,然之後陸續減少,且該帳戶雖按月固定匯入之年金補助、身障補助外,然亦同時因需繳納南山人壽保險費用而陸續支出保險費用,且丁○○因重度失智,需他人全日照顧,已於108年1月起聘請看護照護,每月看護費用約18,934元至22,912元不等,足見以丁○○之現有資產,倘無他人支應,應不足支付其每月最低生活費用及看護費用,故相對人等辯稱丁○○之財產狀況足以維持其生活,不足採信。
⒊又乙○○、丙○○、甲○○同為丁○○之子女,為法定扶養義務人,
依法均對丁○○負有扶養義務,而乙○○00年0月0日生,於111年度之所得為1,715元,財產3筆,價值1,184,620元,丙○○00年0月00日生,於111年之所得為499,955元,名下無財產,甲○○00年00月0日生,於111年度之所得為0元,名下財產3筆,價值2,709,400元,此有乙○○、丙○○、甲○○之戶籍資料、本院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院卷一第59頁至第63頁、院卷三第17頁至第27頁),雖乙○○、甲○○於111年度之財產所得分別為1,715元、0元,然審酌其等均在市場擺攤,乙○○於本院審理中供承月收入約8至10萬元,而甲○○則供稱自己月收入約2萬元,且其等均表示尚有扶養丁○○之外之人,可見稅務單位所列之收入情形,實與其等實際收入有所落差,乙○○、甲○○實際上確有相當之收入來源,故本院審酌乙○○、丙○○、甲○○正值壯年,有勞動能力,均有扶養能力。是乙○○、丙○○、甲○○又為丁○○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且為其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義務,洵堪認定。
⒋按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
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1119條、第11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需要,應係指一個人生活之全部需求而言,舉凡衣食住行之費用、醫療費用、休閒娛樂費等,均包括在內。行政院主計處就我國各縣市所為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消費支出」項目,計有:食品費、飲料費、衣著及鞋襪費用、燃料及水電費、家庭設備及家事管理費、保健醫療費用、運輸通訊費用、娛樂教育及文化服務費用與其他雜項支出等項,包含日常生活所需之食衣住行育樂各項費用在內,雖能正確反映一般國民生活水準之數據,解釋上自可作為本件扶養費用之參考標準,然此尚非唯一衡量標準,故法院仍須按受扶養權利者之實際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依個案而定。又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依此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固僅得減輕其義務,而不得免除之。經查:丁○○主張每月最低生活費用(包含房屋租金、交通費、餐食費、看護費等),約為33,720元,然審酌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之新北市每人每月消費性支出,已包含依一般人平日生活消費狀態,並考量丁○○因重度失智,一般生活消費支出中,就休閒與文化、教育、通訊等項支出自較一般人低,惟其年事已高又罹患疾病,生活無法自理,需他人全日照顧,其醫療照顧費用則較一般人為高,復審酌乙○○、丁○○、丙○○、甲○○之年齡、身分、經濟狀況(院卷三第102頁、第141頁至第171頁)、丁○○現與乙○○同住生活、其領取社福補助之金額、日後通貨膨脹等一切情況,認丁○○每月扶養費以33,000元為適。又相對人等雖以自身經濟狀況不佳、扶養對象甚多等,認乙○○、丙○○、甲○○負擔比例應為3:1:1,然此部分未見丙○○、甲○○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兩造資力情形,難認丙○○、甲○○與乙○○之資力有明顯重大差異,況丁○○現與乙○○同住,由乙○○處理丁○○之生活、醫療照顧,此亦屬扶養之一部,故本院認就丁○○之每月扶養費,由丙○○、甲○○分別分擔11,550元、11,550元,應屬適當。
㈡、又丁○○主張丙○○、甲○○應給付丁○○15,000元(110年3月、4月)、5,000元(110年4月)之看護費部分。經查,丁○○雖稱上開看護費用已自丁○○之存款帳戶墊付,然此部分未見丁○○提出墊付款項之相關證據資料,故難認丁○○確有支出該等部分費用;再者,依乙○○所提出之外籍勞工聘用契約內容,該看護係由乙○○聘請用以照顧丁○○,且依乙○○之聲請狀內容(院卷一第13頁),可知當時是乙○○、丙○○、甲○○共同商議約定由丙○○每月給付7,500元、甲○○每月給付5,000元,縱丙○○、甲○○未為給付,然基於債之相對性,丁○○能否向丙○○、甲○○請求,亦非無疑,故丁○○前開主張,尚乏證據以實其說,其前開主張,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㈢、另乙○○稱相對人等均未對丁○○負擔扶養義務,而係由乙○○一人扶養,故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自96年5月起至110年4月止,共計15年之代墊扶養費用,共計3,263,800元,丙○○、甲○○各應分擔1/3,即1,087,933元,另請求乙○○為丁○○代墊之醫療費用226,100元,主張丙○○、甲○○各應分擔1/3,故而向丙○○、甲○○各請求1,163,300元,並提出相關單據資料為證(院卷二第13頁至第107頁),惟相對人等則以前詞否認。經查:
⒈就生活費用部分⑴96年5月至98年1月
依丁○○名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顯示,雖丁○○於97年退休,然其至98年1月10日止,按月均固定有18,000元匯入,且丁○○當時尚有定期存款300,000元、200,000元,此有丁○○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動詳情表附卷可參(院卷二第135頁至第143頁、第167頁),雖乙○○稱自己為丁○○代墊生活費,惟依乙○○所提出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之新北市96年、97年、98年之每人每月消費性支出金額分別為17,987元、18,358元、17,950元,衡以丁○○當時之收入情形,丁○○應之資產應足以維持自己生活,縱乙○○當時與丁○○同住,有為丁○○支付費用,然丁○○斯時並無受他人扶養之必要,乙○○為丁○○墊支費用及給付金錢,應僅為道德上之孝親表現,丙○○、甲○○也未因此受有利益,故乙○○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丙○○、甲○○請求返還該段期間所代墊之費用,顯屬無據。
⑵於98年2月起至110年4月①自丁○○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可知,於98年2月起,丁○○每月並無
固定收入,即使偶有大筆金額存入,然多係丁○○過往定期存款到期後存入帳戶,之後即再提撥轉為定期存款,且該帳戶中亦有多筆保險費用之扣款,縱其中有提款紀錄,惟每月提款金額僅數千元,甚至有時數月均未見提款,且丁○○之帳戶存款餘額,倘扣除定期存單到期匯入帳戶外,其餘時間之存款餘額多不超過500,000元。又丁○○於98年2月起至110年4月止領取之保險理賠金為677,483元,而國民年金、老年年金及身障補助金額共329,345元,合計有1,006,828元存入丁○○郵局帳戶,惟縱依衛生福利部所公布新北市98年至110年之最低生活費標準,丁○○於98年2月至110年4月止所需之生活費(此部分尚不包含108年1月起每月近2萬元之看護費用)至少需1,875,976元,足見丁○○之財產遠不足支應其生活。又按受扶養權利人與扶養義務人共同居住,依一般生活經驗,其日常生活所需各項費用,多由該扶養義務人支出,而丁○○於上開期間既與乙○○同住,乙○○主張丁○○於該段期間不足之生活費用係由其支出,而有為丙○○、甲○○代墊生活費用等情,應為可採。
②又乙○○雖以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新北市98年至108年之平均每
人每月消費支出金額,以及衛生福利部所公布109年、110年度新北市最低生活費15,500元、15,600元計算其為丁○○所墊付之生活費,然本院審酌上開期間丁○○之年齡、居住地點、其身體狀況及一般生活及醫療所需,另參酌兩造之經濟能力、乙○○所提出之醫療收單資料,以及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公告之98至110年度期間各年度新北市最低生活費(該等金額係政府依據我國社會一般生活、經濟、物價等情勢所公布之客觀數據,可做為一般人每月所需基本生活費之參考標準)等一切情況,認丁○○於98年2月至110年4月止與乙○○同住期間其所需之生活費,共計2,058,220元,較為適當。至丁○○雖於108年1月起聘用看護照顧,然依乙○○之聲請狀內容可知,丙○○係於110年3月、4月未支付看護費用,甲○○則是110年4月未支付看護費用,堪認丙○○、甲○○於此之前應有支付看護費用,故本院審酌認定丁○○前開期間之生活費用,未包含看護費用之花費,附此敘明。
③丙○○雖稱在乙○○尚未聘請看護照顧丁○○之前,丙○○過去都係
將扶養費私下給丁○○,或買東西給丁○○,然此部分未據丙○○提出相關事證,且丙○○多久給一次費用給丁○○、一次費用若干等節,亦乏相關資料佐證,實難認丙○○所言屬實,故無從為有利丙○○之認定。另丙○○、甲○○辯稱其等每月所給予7,500元、5,000元已包含丁○○之生活費及看護費用云云,然此部分未據其等提出證據以實其說,且丁○○與乙○○同住生活,生活起居多由乙○○協助處理,而依乙○○所提出之外籍勞工薪資資料(院卷一第29頁至第33頁),可知該外籍勞工薪資每月至少18,943元至22,912元不等,此外,乙○○尚需負擔外籍勞工之每3個月就業安定費2,000元、每月健保費用1,047元,則丁○○原需支出之一般生活費用及看護費用,所費非微,甚難想像乙○○會與丙○○、甲○○約定丙○○、甲○○每月所支付之7,500元、5,000元即涵蓋丁○○所有之生活費用及看護費用,故乙○○稱該等費用僅係兩造間有關丁○○看護費用之分擔,應屬有據且較為合理,丙○○、甲○○所辯,不足採憑。至於甲○○雖另稱自己照顧父親,因此未扶養丁○○云云,惟依法甲○○對於丁○○本具有扶養義務,自難僅因其有扶養父親,即得免除其對於丁○○之扶養義務,是甲○○此部分所辯,亦無足採。此外,相對人等以乙○○102年度至109年度查無其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而101年度以前之資料已銷毀,認乙○○於102至109年間並無收入,無法支付丁○○之扶養及醫療費用云云,然乙○○係於市場從事攤販工作,收入支出多屬現金流,故其實際所得與稅務單所提供之資料有所落差,實屬正常,況且,相對人等若非認乙○○尚有資力得以分攤丁○○之看護費用,豈可能約定由乙○○、丙○○分別負擔7,500元之看護費,甲○○則負擔5,000元之看護費用,故相對人前開所辯,亦無足採。
④又本院既認丁○○與乙○○於98年2月起至110年4月止同住期間,
丁○○所需之生活費用應為2,058,220元,而丁○○於該段期間尚有領取國民年金、老年年金、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保險理賠金詳如附表二、三所示金額共計1,006,828元,應予以扣除,故乙○○實際為丁○○所墊付之生活費應為1,051,392元(計算式:2,058,220-1,006,828=1,051,392)。
⑶基上,乙○○請求丙○○、甲○○返還其所代墊丁○○之生活費用部
分,本院認僅98年2月至000年0月間有代墊之事實,且代墊金額為1,051,392元,故乙○○請求丙○○、甲○○予以分攤,故乙○○得請求丙○○、甲○○給付之金額各應為350,464元(計算式:1,051,392÷3=350,464),逾此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⒉代墊醫療費用部分
乙○○主張自己為丁○○墊付醫療費用共226,100元,並提出單據資料為證(院卷二第5頁至第11頁、第13頁至第107頁),然前述本院認定丁○○過往所需生活費用部分,已參酌一般之國民生活水準與平日生活所需,且考量丁○○之身體狀況,對於一般休閒與文化、教育、娛樂等需求較低,並考量其對於醫療照顧費用之需求較一般人高等節,故就丁○○一般性之醫療費用支出(門診、一般醫療用品、生活用品耗材)實已包含丁○○前開之生活費用之計算,自不予以重複計算論列;又依據丁○○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顯示,其帳戶於108年後仍有諸多提款、跨行領款等提領紀錄,足見丁○○仍有以其財產支應相關費用之情事,縱依乙○○所提出之單據資料中有多筆住院等之費用支出(例如附表四編號2、編號17、編號34、編號125),惟該等費用並非龐大,且比對該等費用支出之期間,多數時候亦有相當金額之款項自丁○○之郵局帳戶提出,此有丁○○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附卷可參(院卷二第163頁、院卷三第75頁),且丁○○與乙○○同住生活,乙○○取得該等單據資料,亦非難事,故尚難徒憑乙○○提出該等單據資料,即認乙○○有為丁○○墊付醫療費用之情事,故乙○○主張丙○○、甲○○應分攤醫療費用226,100元等情,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五、綜上,丁○○依據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之規定,請求丙○○、甲○○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丁○○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分別給付丁○○11,550元、11,550元,為有理由,且本院為確保丁○○受扶養之權利,併依家事事件法第126條準用同法第100條第4項之規定,宣告於本裁定確定後,定期金之給付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六期視為亦已到期。另乙○○請求丙○○、甲○○應分別給付乙○○350,464元,及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至於乙○○、丁○○其餘請求部分,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核均與本件裁定結果無礙,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依家事事件法第10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文松附表一丁○○生活費用支出表日期 新北市每月最低生活標準(新臺幣) 乙○○請求為丁○○所代墊之生活費用(新臺幣) 本院認丁○○所需每月生活費用(新臺幣) 本院認丁○○需他人代墊生活費用之金額(新臺幣) 96年5至12月 9,509元 (衛生福利部公布之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新北市部分於97年以前之數據從缺,故以臺灣省之數據為據。) 17,987元×8=143,896元 9,509元×8=76,072元 0元 97年1至12月 9,829元 (衛生福利部公布之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新北市部分於97年以前之數據從缺,故以臺灣省之數據為據。) 18,358元×12=220,296元 9,829元×12=117,948元 98年1月 10,792元 17,950元 10,792元 98年2至12月 10,792元 17,950元×11=197,450元 11,900×11=130,900元 丁○○該期間所需生活費為2,058,220元,惟需扣除附表二社福補助金額329,345元(102年4月至110年4月止)、附表三保險給付金額677,483元(100年12月16日至109年2月23日止),故尚不足1,051,392元 99年1至12月 10,792元 18,421元×12=221,052元 11,900元×12=142,800元 100年1至12月 10,792元 (1至6月) 11,832 (7至12月) 18,722元×12=224,664元 11,900元×6=71,400元 13,100元×6=78,600元 101年1至12月 11,832元 18,843元×12=226,116元 13,100元×12=157,200元 102年1至12月 11,832元 19,131元×12=229,572元 13,100元×12=157,200元 103年1至12月 12,439元 19,512元×12=234,144元 13,700×12=164,400元 104年1至12月 12,840元 20,315元×12=243,780元 14,200×12=170,400元 105年1至12月 12,840元 20,730元×12=248,760元 14,200×12=170,400元 106年1至12月 13,700元 22,136元×12=265,632元 15,100×12=181,200元 107年1至12月 14,385元 22,419元×12=269,028元 15,910×12=190,920元 108年1至12月 14,666元 22,755元×12=273,060元 16,200×12=194,400元 109年1至12月 15,500元 15,500元×12=186,000元 15,500元×12=186,000元 110年1至4月 15,600元 15,600元×4=62,400元 15,600元×4=62,400元附表二 丁○○領取社福補助金額日期 國民年金、老年年金(新臺幣) 身障補助(新臺幣) 共計(新臺幣) 102年4月 3,553元 0元 329,345元 102年5月至103年8月 4,007元×16=64,112元 0元 103年9至12月 1,014元×4=4,056元 4,700元×4=18,800元 104年1至12月 1,073元×12=12,876元 4,700元×12=56,400元 105年1至108年12月 1,073元×12=12,876元 4,872元×12=58,464元 109年1月至110年4月 1,073元×16=17,168元 5,065元×16=81,040元附表三 丁○○領取保險金日期 保險金(新臺幣) 100年12月16日 264,421 100年12月16日 2,950元 102年2月18日 51,009元 103年5月3日 1,070元 105年11月5日 90,126元 106年1月20日 90,126元 106年1月22日 2,000元 106年7月6日 1,100元 106年10月26日 52,000元 107年7月15日 44,000元 107年10月29日 36,000元 108年2月16日 23,714元 108年4月08日 12,370元 109年2月23日 6,597元 以上共計677,483元附表四 乙○○所提出之單據資料項次 日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證物 1 107.8.8 醫療費用-精神科 1,409元 聲證6 2 107.8.27 醫療費用-精神科 10,425元 聲證6 3 107.9.10 醫療費用-日照中心 2,896元 聲證6 4 107.12.3 醫療費用-精神科 8,583元 聲證6 5 107.12.10 醫療費用-精神科 120元 聲證6 6 107.12.24 醫療費用-精神科 120元 聲證6 7 108.1.7 醫療費用-精神科 120元 聲證6 8 108.1.15 醫療費用-皮膚科 240元 聲證6 9 108.1.21 醫療費用-皮膚科 240元 聲證6 10 108.1.28 醫療費用-精神科 120元 聲證6 11 108.1.28 醫療費用-皮膚科 320元 聲證6 12 108.1.28 醫療費用-整形外科 200元 聲證6 13 108.1.28 醫療器材費用-介護輪椅 6,480元 聲證7 14 108.2.8 醫療費用-整形外科 170元 聲證6 15 108.2.16 醫療費用-一般外科 360元 聲證6 16 108.2.26 醫療耗材費用-塑膠袋、復健褲、棉棒、紗布墊、碘藥水、棉墊、通氣膠帶 1,167元(計算式:2+580+70+112+180+160+63) 聲證7 17 108.2.27 醫療費用-一般外科 46,144元 聲證6 18 108.3.1 醫療費用-精神科 120元 聲證6 19 108.3.2 醫療費用-一般外科 360元 聲證6 20 108.3.8 醫療費用-精神科 120元 聲證6 21 108.3.9 醫療費用-一般外科 480元 聲證6 22 108.3.12 醫療耗材費用-棉墊 240元 聲證7 23 108.3.16 醫療費用-一般外科 380元 聲證6 24 108.3.21 醫療費用-精神科 120元 聲證6 25 108.3.21 醫療耗材費用-塑膠袋、棉棒、紗布墊、通氣膠帶 190元(計算式:1+63+63+63) 聲證7 26 108.3.23 醫療費用-一般外科 380元 聲證6 27 108.3.25 醫療費用-精神科 120元 聲證6 28 108.3.25 醫療耗材費用-酒精棉片、紗布墊、不織布墊、 257元(計算式:81+144+32) 聲證7 29 108.3.29 醫療費用-精神科 120元 聲證6 30 108.3.29 醫療耗材費用-藥盒 90元 聲證7 31 108.3.30 醫療費用-一般外科 380元 聲證6 32 108.3.30 醫療耗材費用-塑膠袋、紙尿褲、紗布墊、口腔棉棒 663元(計算式:2+418+54+36+81+72) 聲證7 33 108.4.7 醫療費用-急診內科 370元 聲證6 34 108.4.19 醫療費用-胸腔內科 40,020元 聲證6 35 108.4.19 醫療費用-胸腔內科 100元 聲證6 36 108.4.22 醫療費用-精神科 120元 聲證6 37 108.4.22 醫療耗材費用-塑膠袋、金碘藥水、血壓計、紙尿褲、紗布墊、棉棒 3,246元(計算式:3+180+2,380+438+126+11+108) 聲證7 38 108.4.24 醫療費用-胸腔內科 100元 聲證6 39 108.4.27 醫療費用-急診內科 370元 聲證6 40 108.4.30 醫療費用-一般外科 380元 聲證6 41 108.4.30 醫療耗材費用-紗布墊 126元 聲證7 42 108.5.1 醫療費用-胸腔內科 200元 聲證6 43 108.5.6 醫療費用-腎臟內科 120元 聲證6 44 108.5.6 醫療費用-精神科 120元 聲證6 45 108.5.7 醫療費用-一般外科 380元 聲證6 46 108.5.20 醫療費用-精神科 120元 聲證6 47 108.5.27 醫療費用-一般外科 380元 聲證6 48 108.6.11 醫療費用-一般外科 360元 聲證6 49 108.6.17 醫療費用-精神科 120元 聲證6 50 108.6.18 醫療費用-一般外科 360元 聲證6 51 108.6.18 醫療耗材費用-滴管 23元 聲證7 52 108.6.25 醫療耗材費用-紙尿褲、復健褲、塑膠袋、紗布墊、口腔棉棒 1,177元(計算式:159+778+1+36+153+50) 聲證7 53 108.6.26 醫療費用-精神科 100元 聲證6 54 108.7.1 醫療費用-一般外科 380元 聲證6 55 108.7.9 醫療費用-一般外科 380元 聲證6 56 108.7.9 醫療耗材費用-亞培安素、通氣膠帶、尿片、活力褲、柔濕巾 2,056元(計算式:1,300+90+310+338+18) 聲證7 57 108.7.15 醫療費用-精神科 120元 聲證6 58 108.8.12 醫療費用-精神科 120元 聲證6 59 108.8.12 醫療耗材費用-濕巾、紙尿褲、 825元(計算式:89+338+438-40) 聲證7 60 108.8.27 醫療費用-一般外科 460元 聲證6 61 108.9.2 醫療費用-精神科 130元 聲證6 62 108.9.2 醫療耗材費用-塑膠袋、紙尿布、活力褲、紗布墊、通氣膠帶、口腔棉棒 863元(計算式:3+358+169+72+90+45+63+63) 聲證7 63 108.10.7 醫療費用-精神科 130元 聲證6 64 108.10.7 醫療耗材費用-安素、塑膠袋、紙尿布、棉棒、通氣膠帶、紗布墊、紗布塊 3,643元(計算式:1,300+1,340+3+478+72+90+72+58+230) 聲證7 65 108.10.14 醫療費用-一般外科 230元 聲證6 66 108.10.21 醫療費用-一般外科 230元 聲證6 67 108.11.4 醫療費用-精神科 130元 聲證6 68 108.11.4 醫療耗材費用-紗布墊、棉棒、紙尿褲、通氣膠帶、復健褲、活力褲 1,182元(計算式:3+108+189+72-40+219+54+219+189+169) 聲證7 69 108.12.2 醫療費用-精神科 130元 聲證6 70 108.12.2 醫療耗材費用-紗布墊、活力褲、棉棒、塑膠袋、浣腸 524元(計算式:72+169+36+101+2+144) 聲證7 71 108.12.11 醫療費用-精神科 130元 聲證6 72 108.12.26 醫療費用-精神科 130元 聲證6 73 108.12.26 醫療耗材費用-塑膠袋、紗布墊、棉棒、復健褲、紙尿布 1,397元(計算式:3+72+126+135+72+189+800) 聲證7 74 109.1.13 醫療費用-精神科 130元 聲證6 75 109.1.13 醫療耗材費用-塑膠袋、紗布墊、食鹽水、棉棒、金碘藥水、通氣膠帶、紙尿布、復健褲 2,370元(計算式:-70+6+198+252+50+36+72+180+90+800+756) 聲證7 76 109.2.10 醫療費用-精神科 130元 聲證6 77 109.2.10 醫療耗材費用-紙尿布、復健褲、紗布墊、塑膠袋 1,038元(計算式:657+189+189+3) 聲證7 78 109.2.14 醫療耗材費用-軟膏、ok蹦、棉棒 213元(計算式:150+58+5) 聲證8 79 109.2.25 醫療耗材費用-繃帶、ok蹦、貼布捲 464元(計算式:60+198+116+90) 聲證8 80 109.3.26 醫療耗材費用-紗布 100元 聲證8 81 109.4.6 醫療費用-精神科 130元 聲證6 82 109.4.13 醫療耗材費用-紙尿布 1,288元(計算式:598+690) 聲證8 83 109.5.21 醫療耗材費用-浣腸 180元 聲證8 84 109.5.25 醫療耗材費用-紙尿布 1,288元(計算式:598+690) 聲證8 85 109.6.1 醫療費用-皮膚科 323元 聲證6 86 109.6.3 醫療耗材費用-紙尿布 598元 聲證8 87 109.6.9 醫療耗材費用-傷口敷料 179元 聲證8 88 109.6.10 醫療費用-精神科 150元 聲證6 89 109.6.15 醫療耗材費用-紙尿布、乳膏、殺菌清潔液 1,666元(計算式:598+200+190+678) 聲證8 90 109.7.1 醫療費用-精神科 150元 聲證6 91 109.7.11 醫療耗材費用-復健褲、紙尿布 1,276元(計算式:598+678) 聲證8 92 109.8.3 醫療耗材費用-復健褲、紙尿布 977元(計算式:299+678) 聲證8 93 109.8.26 醫療耗材費用-復健褲、紙尿布、軟膏 1,526元(計算式:598+250+678) 聲證8 94 109.9.14 醫療耗材費用-復健褲、通氣膠帶、乳膏、紙尿布、補品 3,077元(計算式:598+1,350+66+385+678) 聲證8 95 109.9.23 醫療費用-精神科 150元 聲證6 96 109.9.26 醫療耗材費用-碘藥水 75元 聲證8 97 109.10.9 醫療耗材費用-復健褲、紙尿布 1,276元(計算式:598+678) 聲證8 98 109.10.12 醫療耗材費用-紗布塊、棉棒 680元(計算式:240+320+120) 聲證8 99 109.10.23 醫療耗材費用-安素 1,359元 聲證8 100 109.10.26 醫療耗材費用-紗布、復健褲、浣腸、紙尿布 1,638元(計算式:100+598+270+670) 聲證8 101 109.11.18 醫療耗材費用-紗布、凝膠 300(計算式:50+250) 聲證8 102 109.11.20 醫療耗材費用-復健褲、紙尿布 1,403元(計算式:598+135+670) 聲證8 103 109.12.1 醫療耗材費用-補品、補體素 1,662元(計算式:1,350+312) 聲證8 104 109.12.4 醫療耗材費用-雞精 1,170元 聲證7 105 109.12.7 醫療耗材費用-紙尿布 248元 聲證7 106 109.12.15 醫療耗材費用-補體素 264元 聲證8 107 109.12.16 醫療費用-精神科 150元 聲證6 108 109.12.17 醫療耗材費用-安素、耐適恩錠 320元(計算式:68+243+9) 聲證7 109 109.12.18 醫療耗材費用-潮濕瓶、氧氣機租金 3,635元(計算式:135+3,500) 聲證7 110 109.12.21 醫療耗材費用-復健褲、紗布塊、棉棒、紙尿布 1,628元(計算式:598+240+120+670) 聲證8 111 109.12.23 醫療耗材費用-碘溶液、棉棒 165元(計算式:115+50) 聲證8 112 109.12.24 醫療耗材費用-口腔用酵素凝膠、量杯、潔牙棒 507元(計算式:446+43+18) 聲證7 113 109.12.26 醫療耗材費用-塑膠袋、口腔棉棒、沖洗棉棒、看護墊、紙尿布 283元(計算式:3+27+19+89+145) 聲證7 114 109.12.27 醫療耗材費用-紙尿布 248元 聲證7 115 110.1.4 醫療耗材費用-紗布、復健褲、紗布塊、棉棒、紙尿布 1,548元(計算式:100+598+120+60+670) 聲證8 116 110.1.13 醫療費用-精神科 150元 聲證6 117 110.1.13 醫療耗材費用-紗布墊、塑膠袋、浣腸 418元(計算式:272+2+144) 聲證7 118 110.1.18 醫療耗材費用-復健褲、紙尿褲、補品 2,468元(計算式:598+185+1,350+335) 聲證8 119 110.1.25 醫療費用-精神科 150元 聲證6 120 110.1.25 醫療費用-急診內科 400元 聲證6 121 110.1.25 醫療耗材費用-紙尿褲、浣腸、軟膏、紗布塊、棉棒 1,174元(計算式:555+180+139+240+60) 聲證8 122 110.1.29 醫療費用-急診內科 400元 聲證6 123 110.1.30 醫療耗材費用-人工皮 237元 聲證8 124 110.2.1 醫療耗材費用-紙尿褲、耳溫槍、耳套 2,090元(計算式:370+1,550+170) 聲證8 125 110.2.6 醫療費用-胸腔內科 19,754元 聲證6 126 110.2.10 醫療費用-胸腔內科 380元 聲證6 127 110.2.23 醫療耗材費用-人工皮、濕紙巾、補品、棉棒 1,761元(計算式:237+114+1,350+60) 聲證8 128 110.2.27 醫療耗材費用-凝膠 250元 聲證8 129 110.3.10 醫療費用-精神科 150元 聲證6 130 110.3.12 醫療耗材費用-紙尿褲 535元 聲證8 131 110.3.23 醫療耗材費用-紙尿褲 720元 聲證8 132 110.4.16 醫療耗材費用-人工皮、紙尿褲 799元(計算式:79+720) 聲證8 133 110.5.4 醫療耗材費用-紙尿褲、浣腸、手套 883元(計算式:720+120+43) 聲證8 134 110.5.15 醫療耗材費用-紙尿褲、補品 2,070元(計算式:720+1,350) 聲證8 135 110.5.28 醫療耗材費用-棉棒、耳溫槍 3,095元(計算式:95+3,000) 聲證8 136 110.6.24 醫療耗材費用-紙尿褲、浣腸 840元(計算式:720+120) 聲證8 137 110.7.2 醫療耗材費用-手套 258元 聲證8 138 110.7.14 醫療耗材費用-紙尿褲、補品 2,070元(計算式:720+1,350) 聲證8 139 110.8.4 醫療耗材費用-紙尿褲、浣腸 840元(計算式:720+120) 聲證8 140 110.8.25 醫療耗材費用-紙尿褲 740元 聲證8 141 110.8.26 醫療耗材費用-浣腸 60元 聲證8 142 110.9.13 醫療耗材費用-紙尿褲 740元 聲證8 143 110.10.4 醫療耗材費用-紙尿褲、補品 2,090元(計算式:740+1,350) 聲證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