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家親聲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親聲字第69號

110年度家親聲字第72號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 陳世銘非訟代理人 陳玉庭律師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 林珊宇上列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陳世銘聲請改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110年度家親聲字第69號),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林珊宇反聲請聲請改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等事件(110年度家親聲字第72號),本院合併調查、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乙○○之聲請駁回。

二 甲○○之反聲請駁回。

三、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210號判決附表內容應補充變更如附表「本院補充變更」欄所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乙○○負擔;反聲請程序費用由反聲請聲請人甲○○負擔。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法院就前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42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家事非訟事件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聲請,準用第41條、第42條第1項之規定,同法第79條亦有規定。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乙○○(下稱乙○○)聲請本院改定與未成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110年度家親聲字第69號),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甲○○(下稱甲○○)亦聲請改定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方式等事件(110年度家親聲字第72號),因前揭家事非訟事件均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及會面交往方式事宜,聲請之基礎事實相牽連,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得合併審理裁判,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乙○○聲請意旨及對甲○○聲請之答辯意旨略以:

㈠、聲請意旨:⒈兩造婚後育有未成年長子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次

子丙○○(000年0月00日生),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家上字第210號判決(下稱高院判決)准予離婚,其中丁○○(以下逕稱其名)之親權由甲○○任之,丙○○(以下逕稱其名)之親權由乙○○任之,會面交往期間及方式如附表「高院原附表」欄所示(下稱高院會面交往方案)。乙○○秉持善意父母原則執行高院會面交往方案,然實施過程中常遇有學校舉辦親子活動日期,恰為每月雙週之週六即甲○○與丙○○之會面交往期間,乙○○基於丙○○之親權人地位,欲瞭解丙○○在校學習情況,即向甲○○要求,先由乙○○陪同丙○○參與學校活動,再交付丙○○予甲○○會面交往,卻遭甲○○以該日為其會面交往期日、要求共同參與為由,加以制肘、拒絕,不願視情況彈性調整,然兩造間因離婚訴訟過程關係破裂、對立,無法和平理性對話,多相互指責,彼此欠缺同理心,無法相處在同一時空,倘強求兩造共同參與丙○○之學校活動,將迫使丙○○夾在兩造之間,無法表達自我內在想法,壓抑丙○○學習成效,爰請求於高院會面交往方案之應遵守事項酌增下列條款:「會面交往日如逢子女學校必須參加的學校輔導日、活動日(親師座談會、運動會、園遊會),由擔任親權人陪同未成年子女參與活動,待活動結束後再行將未成年子女交付給當週行使會面交往權利之人」,而乙○○請求酌增上開條款,或許限縮甲○○與丙○○會面交往時間,然限制時間尚短,造成甲○○之不便性甚微,且為使親權人瞭解丙○○學習狀況,增加與學校的互動、與其他家長相互交流教育資訊、理念,有助於丙○○學習與成長,變更條款實有必要。

⒉其次,依高院會面交往方案,甲○○得於暑假之8月份與丙○○共

度,然於109年間,甲○○一方面允諾乙○○會如期讓丙○○於109年8月28日參加全國小學之返校日,另方面卻利用高院會面交往方案之漏洞,早已向學校請假,並向丙○○稱「返校日僅是打掃不重要,請假就好不用去」,致丙○○未能順利返校,更使丙○○因此喪失獲校長頒獎機會,甲○○對於丙○○之上開決定,完全不與丙○○之親權人即乙○○理性溝通而一意孤行,未適時協助丙○○回歸學校正常作息,反而助長丙○○玩樂之心,對丙○○灌輸該日只要請假無須到校之偏頗觀念,且攜丙○○外出騎乘單車又無配戴完整護具以致丙○○受傷,明顯照護不周,因往後尚有多年暑假來臨,為避免此問題反覆爭執,影響丙○○受教利益,高院會面交往方案第一條第六項內容「暑假末日」應變更為「暑假返校日前一日」為宜。

㈡、對於甲○○反聲請答辯略以:⒈丙○○自1歲8個月起即由乙○○及其雙親擔任主要照顧者,兩造

離婚後,乙○○之父提前退休,乙○○之母參加專業保姆訓練班,全力協助乙○○撫育丙○○,提供丙○○完善之照護與陪伴,丙○○歷年來之個人表現均屢獲佳績,期中、期末評量成績表現優異、學期總成績表現優異。此外,乙○○對於甲○○行使子女探視權絕對尊重,甚至額外釋出機會促成甲○○與丙○○母子相聚,例如109、110年間因疫情影響導致國中、小學學期延後,壓縮暑假7月份原屬於乙○○與丙○○共度之會面交往時間,而暑假8月份為甲○○與丙○○共度之會面交往時間則不受影響,然若乙○○向甲○○爭取重新分配暑期會面交往時段,極可能釀成兩造爭執並波及無辜子女,乙○○寧選擇犧牲個人權益不做爭執,顯示乙○○之寬闊氣度。

⒉反觀甲○○霸道強悍,將母權無限上綱,不斷對丙○○洗腦、誘

導式對話錄音,灌輸子女乙○○之負面印象,抹煞乙○○為子女的付出,表現出敵意行為及思維,使子女被迫介入兩造衝突,受忠誠兩難之矛盾,此由甲○○提出之110年9月30日、10月1日子女對話錄音譯文可證。該次事件實則甲○○已提前於110年9月25日替丙○○慶生完畢,甲○○無視高院會面交往方案,又欲於110年9月30日至安親班探視丙○○,刻意挑起丙○○與乙○○的衝突,放大渲染丙○○之負面情緒,甚至慫恿、煽動丙○○報警,企圖構陷乙○○家暴之污名,形成丙○○心理壓力,嚴重影響丙○○的健康睡眠作息,乙○○對於甲○○、丙○○之母子電話聯繫原給予高度自由空間,然慶生衝突事件發生後,為矯正丙○○的怠學態度,秉持合理管教及懲戒,故遵照高院會面交往方案內容,律定爾後晚間8時以後暫停母子通話,竟遭甲○○指謫,實在莫名。

⒊上開慶生衝突事件兩造固有可歸責之處,然始作俑者為甲○○

無誤,甲○○刻意違反高院會面交往方案,主動挑起爭端,連累丙○○受池魚之殃,使丙○○後續出現情緒徵狀,甲○○竟惡意指控乙○○施壓丙○○,導致丙○○罹患思覺失調症,又帶丙○○至淡水馬偕醫院自費就診(乙○○拒絕交付丙○○之健保卡),企圖加深丙○○對罹患思覺失調症之自我病識感,以圖將致病原因引導為乙○○所致,達到改定親權、變更會面交往方案之目的,顯是精心策畫之佈局。丙○○自幼身體健康,未曾罹患重大疾病、特殊疾病或精神病史,乙○○帶丙○○至國軍桃園總醫院精神科就診,並經腦電波檢查、腦部核磁造影檢查,兒童身心專科醫師對丙○○診斷為環境適應障礙症,目前症狀已趨緩解,僅需定期回診追蹤。

⒋此外,乙○○與丁○○會面交往方面,甲○○未先與乙○○商量、預

先告知,多次以丁○○有補習課程為由,變更交付子女之時間及地點,阻擾、壓縮乙○○與丁○○之會面交往機會,且丁○○應於暑假期間增加15日與乙○○同住時間,全遭甲○○剝奪,破壞丁○○對於父親關愛之需求,影響父子親情之穩定性,對於丁○○身心人格發展有所不利,然乙○○為了不影響丁○○學業,且考量丁○○已年滿15歲,依高院會面交往方案所示,乙○○願尊重丁○○之意願為會面交往。從而,高院會面交往方案內容詳細易懂且俾易遵循,且均保有彈性,所定會面交往方案已考量子女年齡、心智、學習狀況、兩造之生活作息等情事,兩名子女都已經習慣行之有年的會面交往模式,基於最小變動原則,維持乙○○擔任丙○○之親權人,並使兩造依高院會面交往方案執行,係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請求駁回甲○○之反聲請。

二、甲○○對於乙○○聲請之答辯及其反聲請意旨略以:

㈠、答辯意旨略以:兩造離婚後,乙○○未曾主動告知丙○○在校之任何活動,甲○○曾於107年間要求陪伴丙○○入學,然遭乙○○拒絕,甲○○退而求其次,要求乙○○協助紀錄丙○○之入學動態紀錄予甲○○保存留念,亦遭乙○○置若罔聞,甲○○僅曾到場參與2次丙○○學校運動會,係因丙○○以電話邀請甲○○,且該2次與會均為當月單數週即高院會面交往方案所定甲○○會面交往期間,甲○○未曾於雙數週參與丙○○之學校活動,乙○○所述,並非屬實。其次,109年間,甲○○欲利用暑期8月與丙○○同宿期間安排家族旅遊,因暑期旅宿安排不易,甲○○須提早數月安排行程,然乙○○從未提供丙○○之學校行事曆供參考,且遲至8月27日早晨始以簡訊告知隔日為返校日,惟甲○○安排之旅遊行程於同年月27日晚間結束,28日尚有已預先報名之消防夏令營,不得已始向學校請假,亦與學校老師確認返校事項係認識新教室及打掃環境,無任何課程安排,是甲○○之旅遊行程與丙○○之返校日重疊,係因乙○○怠惰、遲延預告返校日期之疏失所致,不可歸咎於甲○○。另乙○○自身亦有多次安排旅遊行程而延誤將丁○○送回之情形,甲○○未曾責難,乙○○亦曾同意甲○○於週末晚送回丙○○之提議,可見兩造間並非無法協商之情形。

㈡、反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按高院會面交往方案與子女會面交往因遇下列情事而有執行困難,且乙○○有不利益未成年子女之情事,就丁○○之部分,請求准予兩造改依甲○○所提出附表「甲○○請求變更」欄所示方案與丁○○會面交往,就丙○○之部分,先位請求丙○○之親權行使負擔改由甲○○任之,備位請求兩造改依附表「甲○○請求變更」欄所示方案與丙○○會面交往,理由如下:

⒈甲○○於000年0月間向乙○○要求於丙○○生日之9月30日為丙○○慶

生遭拒,甲○○只好購買生日蛋糕送往丙○○之課後補習班表示祝福、與丙○○合影後即離開,補習班亦同意於下課時間讓丙○○班上師生吃蛋糕同樂,乙○○卻要求補習班退還蛋糕予甲○○,嚴禁丙○○吃蛋糕,乙○○於當日晚上6時去接丙○○時,與在場之甲○○發生言語衝突,事後甲○○與丙○○通話時,丙○○哭泣表示遭乙○○質問為何沒有勸甲○○不要來桃園慶生,並稱「爸爸他因為這次不開心,所以他後天要10點直接去載哥哥,讓他不去上英文…他說按照法律約定10點」、「我不知道為什麼,只要說想要看你,爸爸只要說到有關你的事情,就會被他罵…他就是要用電動或著是日常生活中控制我」、「如果我不小心用錯什麼東西,跟你講的、跟你有關係的,說跟你有關係的事情,他就會生氣,就會發狂,然後就會出很多功課讓我寫不完」、「爸爸說你明天9點不准讓哥哥去上課,要把哥哥帶回家,他說法官說只能在家裡帶哥哥…爸爸叫我這樣說」、「爸爸說以後8點以後就不能跟你講話了,他說這是法官說的…他就說要叫警察把你抓去關」、「媽媽對不起,除非逼不得已你不要8點以後才打給我,因為你8點以後打電話給我,我不一定可以接得了電話,像有一次你打過來,我就被爸爸瞪了」、「(你現在真正害怕的事情是什麼)就是他會叫法官、或是叫警察對你做什麼事情…怕以後見不了你」等語。然而,丁○○小學時期即於週六上午時段補習英文,過往因配合乙○○之會面交往而採錄音日後補聽方式進行,惟學習效能不佳,國中後更有補習需求,前經乙○○同意,丁○○得於週六英文課程結束後,再隨乙○○返回桃園會面交往,然上開慶生衝突事件後,於000年00月間由乙○○與丁○○會面交往之週六上午,丁○○自主至英文補習班上課,乙○○不自行詢問丁○○之上課意願,強要甲○○將丁○○攜回,且通知警察到場,縱丁○○對乙○○請求「爸爸你可不可以12點30分再來接我,我想要把英文課上完」,乙○○仍罔顧丁○○意願,執意將丁○○接回,並向丁○○解釋稱「因為你媽媽去和丙○○慶生,所以必須把你接回來」,顯見乙○○為慶生事件遷怒丁○○,以不讓丁○○週六補習作為發洩、報復手段,侵害丁○○學習利益。

⒉又丙○○自慶生衝突後,因乙○○不斷對丙○○責難、要求傳話,

遭致丙○○持續出現焦慮不安、低落、哭泣等狀況,更向甲○○告知自己有幻想「好朋友」,經甲○○於000年00月間帶丙○○至淡水馬偕醫院就診,醫師認為疑似思覺失調類群,應定期追蹤治療,卻遭乙○○斥責甲○○擅自帶丙○○看診不尊重其親權,拒絕協力依醫囑追蹤治療,乙○○又於000年00月間對丙○○惡意施以大量罰寫內容如「不要亂講話、八點以後不打電話」,且期限內未罰寫完成將加倍罰寫,而有危害丙○○身心健康之情事。

⒊另於000年0月間,甲○○與丙○○約好於5月8日共度母親節,並

提前告知乙○○,然甲○○於5月7日晚上開始無法聯繫丙○○,於5月8日早上收到乙○○訊息告知,甲○○僅得於晚上6點至9點與子女會面,然當日早上甲○○到達乙○○桃園住處樓下仍無法聯繫乙○○,經乙○○父親告知,乙○○於5月7日晚間即攜丙○○回苗栗老家,甲○○復趕至乙○○苗栗老家,仍無法與乙○○聯繫,最終導致甲○○無法與子女共度母親節,嗣經丙○○事後告知,乙○○明知甲○○與子女約定於5月8日母親節相聚,竟於5月7日晚間刻意將丙○○帶離桃園住所,且不告知外出目的地,不給予丙○○聯繫甲○○之機會,縱丙○○表示希望與母親共度母親節,乙○○仍怒言厲色表示「要將甲○○抓去關」,丙○○因畏懼以後見不到甲○○,不敢再有任何要求,只能與乙○○及其女友家人過母親節。

⒋此外,113年4月清明連假,乙○○帶同丙○○前往高雄遊玩,然1

13年4月6日甲○○與丙○○聯繫,丙○○表示自己腹瀉1日,身體畏寒,向乙○○反應,乙○○並未帶丙○○就診,甲○○於113年4月7日多次詢問乙○○丙○○之情形,均未獲回應,乙○○對於丙○○身體不適逕毫無作為,甚至丙○○表示自己牙痛數日,甚有發燒情形,乙○○全然未予理會,也未帶同丙○○就診,而有害丙○○之身體健康。綜上,丙○○長期遭受乙○○心理霸凌,有害丙○○之心理健康,且據乙○○提出之桃園國軍醫院診斷結果,亦證實丙○○確實有身心狀況,是由乙○○擔任丙○○之親權人,顯然不利於丙○○之最佳利益,而有改定親權之必要。

⒌又高院會面交往方案第一條第七項記載「於未成年子女國中

後,除上開㈠以外,得於暑假增加15日之同住…」,然上開文字內容不明確導致難以執行,且未有寒假期間同住權之輪值約定,另每月如遇有第5週之週末均歸屬乙○○會面交往期間,並不公平。

⒍高院判決會面交往方案第一條第十項寫明「如經他方同意,

兩造均得於上開期間以外之時間,至他方之住處接未任親權之未成年子女外出,並應將未任親權之未成年子女送回他方上開處所」,然甲○○於108年、109年間多次向乙○○要求與丙○○於週間會面,均遭乙○○以週間會面非例行性會面交往期間、會面交往方案未約明未同住方得於週間會面交往而拒絕。⒎高院判決會面交往方案第三條寫明「如上訴人偕同丁○○或被

上訴人偕同丙○○出國時,應提供丁○○、丙○○之相關證件以配合他方辦理相關手續,出國旅遊之費用則由偕同出國之他方負擔」,然甲○○於108年暑假安排家族泰國旅遊時,遭乙○○執詞拖延交付丙○○之證件,使甲○○難以申辦護照及購買機票,嗣經甲○○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酌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乙○○始配合交付相關證件。

⒏高院會面交往方案第四條寫明「除上開會面交往方式外,兩

造分別得以電話、書信、傳真、電腦(視訊、skype、電子郵件)等方式與丁○○、丙○○聯絡。但於國小畢業前以上開方式聯繫應於每日下午8時前」,然甲○○多次要求與丙○○以手機或電腦視訊,均遭乙○○以保護隱私、丙○○年幼不應持有手機、家裡沒有傳真機等理由,拒絕提供其個人或家屬之手機供丙○○視訊,或要求甲○○自備裝置供丙○○視訊,然乙○○之住處有家用電腦、IPAD等,二子均有能力使用電腦連網,只要於該電腦設備安裝視訊軟體、開放乙○○家中WIFI、其個人或家屬手機分享網路,即可由丙○○自行操作視訊,乙○○亦可控管電腦設備之通訊軟體帳號密碼、視訊鏡頭拍攝環境等,難認乙○○所執之詞有理由,此外,丙○○現安親班下課返家時間已接近晚上8點,高院會面交往方案訂於晚上8點前完成視訊,將使視訊會面之執行顯有困難。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⒈兩造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210號判決准予離婚

,其中丁○○之親權由甲○○任之,丙○○之親權由乙○○任之,會面交往期間及方式如附表「高院原附表」欄所示。

⒉丙○○於000年0月間係與甲○○共度,丙○○因參與甲○○規劃之行程,致未能於109年8月28日如期參加學校返校日。

⒊乙○○以甲○○已於110年9月25日為丙○○慶生,不同意甲○○於110

年9月30日丙○○生日當天慶生,兩造因此發生衝突,此後乙○○禁止甲○○與丙○○於晚上8點以後電話聯繫,並要求丁○○不能於乙○○會面交往之週六早上參加英文補習課程,而應於會面交往期間之週六上午10時由乙○○接回桃園為會面交往。甲○○就上開衝突事件對乙○○及其父提起妨害自由等告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軍偵字第194號為不起訴處分。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是否改定丙○○之親權人⒈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

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法院決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㈠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㈡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㈢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㈣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㈤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㈥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㈦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1項、第3項、第1055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甲○○主張本件有改定丙○○親權人等事由,為乙○○所否認,甲○○應就乙○○有何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行使親權係不利於丙○○之情事,舉證證明之。

⒉甲○○以①000年0月間自己曾向乙○○要求於丙○○生日之9月30日

為丙○○慶生遭拒,甲○○因此於9月30日購買生日蛋糕送往丙○○之課後補習班表示祝福、與丙○○合影後即離開,補習班亦同意於下課時間讓丙○○班上師生吃蛋糕同樂,但乙○○卻要求補習班退還蛋糕予甲○○,嚴禁丙○○吃蛋糕,且乙○○於當日晚上6時去接丙○○時,與在場之甲○○發生言語衝突,之後甲○○與丙○○通話時,丙○○哭泣表示遭乙○○質問丙○○為何沒有勸甲○○不要來桃園慶生,且任意改變原先同意丁○○週六補習之約定,違反友善父母原則,且自該次慶生衝突後,因乙○○不斷對丙○○責難、要求傳話,遭致丙○○持續出現焦慮不安、低落、哭泣等狀況,並因此出現幻想,甲○○於000年00月間帶丙○○至淡水馬偕醫院就診,經醫師認為疑似思覺失調類群,應定期追蹤治療,卻遭乙○○斥責甲○○擅自帶丙○○看診不尊重其親權,拒絕協力依醫囑追蹤治療,且乙○○於000年00月間對丙○○惡意施以大量罰寫內容如「不要亂講話、八點以後不打電話」,且期限內未罰寫完成將加倍罰寫。②於000年0月間,甲○○與丙○○約好於5月8日共度母親節,並提前告知乙○○,然甲○○於5月7日晚上開始無法聯繫丙○○,於5月8日早上收到乙○○訊息告知,甲○○僅得於晚上6點至9點與子女會面,惟甲○○當日上午抵達乙○○桃園住處樓下仍無法聯繫乙○○,經乙○○父親告知,始知乙○○於5月7日晚間即攜丙○○回苗栗老家,甲○○復趕至乙○○苗栗老家,仍無法與乙○○聯繫,最終導致甲○○無法與子女共度母親節,嗣經丙○○事後告知,才知道乙○○明知甲○○與子女約定於5月8日母親節相聚,竟於5月7日晚間刻意將丙○○帶離桃園住所,且不告知外出目的地,不給予丙○○聯繫甲○○之機會,並向丙○○表示「要將甲○○抓去關」,丙○○因畏懼以後見不到甲○○,不敢再有任何要求。③乙○○無視丙○○身體不適之情形(113年清明連假腹瀉、牙痛),未帶丙○○就診,也未給予舒緩身體狀況之必要處置,有害丙○○之身體健康,主張乙○○擔任丙○○之親權人,顯然不利於丙○○之最佳利益,而有改定親權之必要。經查:

⑴就丙○○慶生事件,甲○○認乙○○禁止丙○○享用蛋糕、要求補習

班將蛋糕退回、到場接走丙○○之方式,導致丙○○心生畏懼,且因遷怒而任意改變原先已同意丁○○週六補習之約定,違反友善父母原則。然依甲○○所提出之兩造訊息內容(本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69號卷【下稱69號卷】一第335頁至第337頁),甲○○於110年9月27日傳送訊息給乙○○稱110年9月30日為丙○○之生日,自己已跟丙○○約定將於丙○○補習結束後接丙○○外出慶生,之後再送回乙○○住處,於110年9月29日再次傳送訊息給乙○○,重申自己將於110年9月30日丙○○補習結束後接丙○○外出慶生一事,復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點44分,傳送訊息給乙○○,表示自己已與跟丙○○約好補習結束後將與丙○○外出慶生,而乙○○於同日下午5點47分回傳訊息給甲○○,表明該時間並非甲○○之會面交往時間,要求甲○○應依高院會面交往方案進行,隨後甲○○於訊息中表示乙○○之權利並未遭到侵犯、指責乙○○情緒控管失控、不及時回覆簡訊,乙○○則於同日晚間9時7分許,傳送訊息給甲○○,表示自己已於110年9月29日囑託丙○○轉達甲○○應依高院會面交往方案進行探視,復於110年10月1日上午8點54分,傳送訊息告知甲○○自己將依高院會面交往方案於110年10月2日上午10點接丁○○進行會面交往等情,甲○○雖認該次衝突係乙○○所引起,惟110年9月30日並非甲○○與丙○○會面交往之時間,本應尊重乙○○對於該時段之行程規劃,縱使甲○○早於110年9月27日、110年9月29日曾傳送訊息給乙○○,表示自己已與丙○○約定將於110年9月30日前往丙○○就讀之補習班等待丙○○補習結束後,欲接丙○○外出慶生,但實則甲○○於110年9月30日前往丙○○補習班前,應已自丙○○處獲悉乙○○並未同意甲○○於110年9月30日前往補習班接丙○○外出慶生之事,否則丙○○不會於110年9月30日晚間向甲○○表示「妳今天為什麼要來?」、「我是說妳今天為什麼會在智冠」、「可是我不是昨天跟妳說過,爸爸說不行」等語(69號卷一第340頁),堪認甲○○知悉乙○○並未同意甲○○於非探視丙○○之期間前往丙○○所在補習班為丙○○慶生,其猶執意前往,雖其愛子心切,希望能於丙○○生日當日為丙○○慶生,然乙○○係丙○○之親權人,且兩造過往關係並非融洽,乙○○既已於110年9月29日請丙○○轉達甲○○表示自己希望甲○○依照高院會面交往方案進行探視,甲○○當予以尊重,故甲○○在未徵得乙○○同意之下,於非會面交往時間前往丙○○所在補習班為丙○○慶生,甚表示要帶丙○○外出慶生,致使獲悉上情之乙○○認其未受尊重而心生不悅,遂而要求補習班退還甲○○所贈與之蛋糕,並將丙○○帶離補習班,其反應雖嫌過當且使丙○○內心感到氣憤、難堪,惟倘乙○○、甲○○能立於彼此立場相互尊重、溝通,此次衝突並非無法避免,且甲○○就該次慶生衝突事件之發生,實有可歸責之處。又甲○○指稱乙○○因慶生事件而遷怒丁○○,任意改變原先已同意丁○○週六補習之約定、逼迫丙○○轉達乙○○之要求,致使丙○○身心承受龐大壓力,違反友善父母原則,然就高院會面交往方案有關兩造應遵守事項中,本已載明裁定會面交往之方式與期間,非經兩造之書面同意或經法院裁定,不得任意主張變更、延期或保留,亦不得以學校以外之課餘活動(如才藝班、安親班等)妨礙會面交往之方式與期間,兩造就有關丁○○與乙○○間之會面交往方式、時間之變動,並無任何書面約定,也未經法院裁定變更,再參以乙○○與甲○○之訊息內容(69號卷一第333頁),乙○○提及自己已超過三個半月未能與丁○○會面交往,表示將於110年9月4日依裁定內容接丁○○,嗣經甲○○回復「你不是剛跟孩子通話表示同意以後都在補習班課程結束後約13:00來接他,我尊重你跟孩子的協議阿」等語,顯見丁○○於與乙○○會面交往時間內補習之情形不僅已影響乙○○之探視權利,更與高院會面交往方案內容有違,嗣又發生慶生衝突事件,乙○○因此要求丙○○轉達甲○○自己將於110年10月2日上午10點在甲○○住處接丁○○進行會面交往,並要求丙○○往後應遵守晚上8點後即不可與甲○○打電話之規範,雙方嗣於110年10月2日就乙○○應在何處接走丁○○一事發生爭執,此有甲○○所提出之錄音譯文內容、兩造訊息對話內容附卷可參(69號卷一第340頁至第353頁),惟觀諸前開事件之發生,恐係因乙○○長時間未能完整與丁○○會面交往而有所不悅,又於110年9月30日發生慶生事件衝突,乙○○因而要求丙○○轉知甲○○自己之後將依循高院會面交往方案內容與丁○○會面交往,強勢要求丙○○以後晚上8點後不可與甲○○打電話,然縱使乙○○就自己過往未能依照高院裁定會面交往方案進行探視丁○○,且認甲○○未尊重其親權之行使,故要求甲○○依據高院會面交往方案進行子女會面交往,惟其未能妥適處理自身情緒而片面推翻自己先前與丁○○之約定內容,已造成丁○○之困擾,再者,其一再要求丙○○轉知甲○○自己將依照高院會面交往方案於110年10月2日前往甲○○住處接丁○○之舉,更是將丁○○、丙○○捲入兩造紛爭,致使丁○○、丙○○承受不應有之精神壓力及不便,所為亦屬不當,而探究前開紛爭之緣由,實乃係因雙方均未能遵守高院會面交往方案,彼此間復欠缺互信基礎,難以善意溝通,於發生衝突時,又未能立於有利子女之立場思考所致,故兩造就前述衝突事件之發生均難謂無責。

⑵又甲○○稱自慶生衝突後,因乙○○不斷對丙○○責難、要求傳話

,遭致丙○○持續出現焦慮不安、低落、哭泣等狀況,並因此出現幻想,且甲○○帶同丙○○至淡水馬偕醫院就診,經醫師認為疑似思覺失調類群,應定期追蹤治療,卻遭乙○○斥責甲○○擅自帶丙○○看診不尊重其親權,拒絕協力依醫囑追蹤治療,甚至乙○○對丙○○惡意施以大量罰寫內容如「不要亂講話、八點以後不打電話」,且期限內未罰寫完成將加倍罰寫,並提出甲○○與丙○○之對話錄音譯文、甲○○與乙○○之訊息內容、丙○○於淡水馬偕紀念醫院之診斷證明書、丙○○罰寫內容等件為據(69號卷一第401頁至第417頁、69號卷二第149頁至第159頁、69號卷三第67頁至第71頁),惟丙○○因身心狀況有異,分由甲○○、乙○○帶往淡水馬偕醫院、國軍桃園總醫院就診,其中丙○○於國軍桃園總醫院就診時自述因為父母問題,心情害怕,想父母的事情時,「鬼」比較容易出現,並表示偶爾會看到「好朋友」、「壞朋友」出現,經醫師評估丙○○有適應障礙症,建議父親與母親應盡量溝通,持續關懷輔導丙○○,並建議學校輔導室介入輔導,門診持續追蹤,而於淡水馬偕醫院就診時,丙○○則自述會看到「好朋友」、「壞朋友」,會做惡夢,提及怕被爸爸罰寫、擔心自己跟媽媽講話會被錄音以及想跟法官說自己想住臺北,不想住桃園等情,經醫師評估丙○○疑似思覺失調類群或精神疾病,未明確型,並認丙○○之父母處於離婚狀態,建議確保相關檢查及後續治療皆須完成,建議學校老師可知道相關情形等情,此有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淡水馬偕紀念醫院111年5月5日馬院醫精字第1110002651號函暨丙○○病歷資料、國軍桃園總醫院111年5月5日醫桃企管字第1110005088號函暨丙○○之病歷資料附卷可參(69號卷二第175頁至第239頁、第255頁至第267頁),足見丙○○確實因父母離異後承受壓力致其身心失調,惟肇致該等身心異常之成因甚多,是否可全然歸責乙○○所致,實非無疑。又雙方對於丙○○之身心議題各執己見,雖前經本院函請雙方共同偕同丙○○前往第三方醫院就診,然兩造仍無法偕同辦理,難以就丙○○身心議題之處理方式取得共識,惟縱使乙○○就丙○○身心狀況之處理方式未能獲得甲○○之認同,然此僅係雙方意見不一,尚無法遽此即認乙○○對丙○○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不利子女之情事。⑶另就111年5月母親節事件,甲○○雖稱自己與丙○○約好111年5

月8日至乙○○住處接丙○○外出共度母親節,然丙○○卻於111年5月7日晚間遭乙○○帶至苗栗,甲○○於111年5月8日上午至乙○○住處未能見到丙○○,經乙○○父親告知後始知丙○○人在苗栗,甲○○因此前往苗栗欲與丙○○見面,並傳送簡訊告知乙○○,但均未獲回應,最終導致甲○○無法與丙○○共度母親節,事後經丙○○告知,才知乙○○明知甲○○與丙○○已約定於母親節相聚,竟於111年5月7日晚間刻意將丙○○帶離桃園住所,且不告知外出目的地,不給丙○○聯繫甲○○之機會,並向丙○○表示「要將甲○○抓去關」,丙○○因畏懼以後見不到甲○○,不敢再有任何要求,並提出兩造訊息內容、甲○○與丙○○之錄音對話內容、甲○○與乙○○父親之對話內容等件為證(69號卷三第77頁至第91頁)。惟甲○○雖於111年5月6日、7日分別傳送訊息給乙○○表示自己將於111年5月8日上午9點至18點與丙○○共度母親節,經乙○○於111年5月8日上午8時41分回傳訊息告知甲○○自己之所以能與子女共度父親節係基於高院會面交往裁定內容,並表示請甲○○遵照高院之會面交往方案,足見乙○○並未同意甲○○前開請求,惟甲○○仍以自己已與丙○○有所約定而執意前往桃園、苗栗欲接丙○○共度母親節,然該期間本屬乙○○與丙○○之會面交往時間,乙○○要求甲○○遵守高院會面交往方案,難謂無據,且乙○○雖未讓丙○○與甲○○見面共度母親節,然其最終仍讓丙○○於111年5月8日晚間與甲○○電話聯繫,自難徒以乙○○未讓丙○○與甲○○共度母親節,即認其非友善父母,況且甲○○未遵循高院會面交往方案,執意於母親節當日與丙○○見面,不僅影響乙○○與丙○○會面交往時間,更因此引發後續紛爭,且使年幼之丙○○產生不必要之誤會,甲○○所為並非妥適,至於乙○○是否確有因該次事件向丙○○表示「要將甲○○抓去關」,尚乏相關實據,難以僅憑甲○○單方陳述即認該情為真,故甲○○主張乙○○前開所為違反友善父母原則,難認可取。

⑷另甲○○主張乙○○於113年4月清明連假帶同丙○○前往高雄遊玩

,然於113年4月6日甲○○與丙○○聯繫時,丙○○表示自己腹瀉1日,身體畏寒,向乙○○反應,但乙○○並未帶丙○○就診,甲○○因此於113年4月7日多次詢問乙○○丙○○之情形,均未獲回應,另稱丙○○表示自己日前牙痛數日,有發燒情形,已干擾丙○○正常上課之專注力,但乙○○全然未予理會,也未帶同丙○○就診,乙○○對於丙○○身體不適,毫無作為之舉,有害丙○○之身體健康,並提出兩造通聯及訊息內容為據(69號卷三第357頁至第359頁),惟就甲○○所稱丙○○因腹瀉、牙痛而身體不適之詳細狀況為何、是否急需就診,抑或服用藥物治療,或待身體靜養修復即可,尚難一概而論,縱甲○○認乙○○未積極帶同丙○○就醫或給予必要舒緩身體不適之作為,然照護子女方式因人而異,實難僅因甲○○不認同乙○○之照護方式即認乙○○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不利子女之情事。

⑸又本院先前曾命程序監理人就兩造及丁○○、丙○○進行調查,結果略以:

①親方狀態評估:

父親方面,從父親描述雙方關係演變歷程,父親受過往與母親相處經驗影響,傾向於以負面角度解讀母親作為與意圖,於離婚案件判決後,父親成為丙○○之親權人,但在教養丙○○時遇到困難,當父親管教丙○○後,丙○○會向母親哭訴,母親會對丙○○表達不認同父親說法的立場,也會傳送訊息質問父親,母親在教養上的介入令父親困擾。然父親過往對會面事宜是有彈性,且平常未阻止丙○○與母親聯繫,可見父親對母親之善意,但坦言因對母親的負向情緒致使父親不願與母親直接溝通,故經常透過孩子傳話,父親需了解親方間關係衝突之下,父親透過丙○○傳話之方式令丙○○被卷入親方衝突,令丙○○陷入為難狀態,增加丙○○心理負擔。又兩方對於監護權之權責各有認定,父親認為自己不介入丁○○學校事務,母親亦不應介入丙○○學校事務,然父親不介入丁○○學校事務是父親自己的決定,而母親有權決定自己是否要參與丙○○學校事務,且母親參與丙○○學校事務,未必是要挑戰父親對之監護權,而係基於對孩子的關愛。父親認為母親過往多次無視判決內容要求額外會面交往,令父親感到生活被打擾,因此引發對母親的不滿情緒,轉而要求母親依照裁定方案進行會面交往,並收回過往對於丁○○可以補完習再到桃園之彈性,雖可理解父親對於母親的憤怒,然父親需自己處理與化解對母親的情緒,而非經由丙○○傳話給母親、收回對於丁○○補習的彈性,此舉只會令孩子捲入親方紛爭,造成孩子極大心理壓力。另父親不擅長處理情緒議題,以至於子女未能收到父親善意,而負面解讀父親善意,父親對於孩子們受父母關係衝突之影響有一定之察覺,但現階段並無想要改善與母親衝突之意願,而傾向以迴避之方衝突之方式處理雙方關係,且忽略自己在孩子面前展現出對母親的情緒,對孩子們來說都是壓力,也會造成孩子心理上的痛苦。母親方面,母親認為雙方關係演變至今,係因父親拒絕溝通所致,傾向於以負面情角度解讀父親所做所為,較難看到父親釋出之善意。母親對於父親會給孩子們施加壓力感到無奈,因有感於雙方衝突及與父親溝通困難,故鼓勵丁○○直接與父親溝通表達自身需求。另母親對於父親在意監護人之職責一事有所了解,但希望自己能參與丙○○成長過程中重要的里程碑,可見其對丙○○的關愛,但其部分所為,確實影響父親權力,建議母親可向校方索取行事曆,以便安排未來活動。母親對於父親某些對待孩子的方式較不認同,但會鼓勵孩子轉換想法,顯示父母親對父親的善意,但在父母對於事件說法不同時,母親會出示相關照片或對話紀錄之舉,雖可能是想幫助孩子了解真相,但忽略此舉可能破壞父親在孩子們心中的形象,另母親對於孩子們有自己的觀察,發現孩子受父母關係影響很大,故於會面交往與聯繫事項時,較能顧及孩子們心理需求,足見其可站在孩子們的立場思考。②受監理人狀態評估一般性評估

丁○○對於一般性話題開放程度高,願意分享學校生活,對於家庭議題知無不言,但對於是否要對親方接露自己之真實想法有所保留,可見家庭議題對其造成一定心理壓力。丙○○對於一般性話題開放程度高,願意分享生活與喜好,可清楚陳述家庭事件發生之始末及過程,可表達自身想法與感受,但對於要向親方揭露自身真實狀態有所顧慮,足見家庭議題對丙○○造成心理負擔。

受監理人面對父親時之狀態評估

丁○○描述父親對於行程主導性較強,對丁○○而言較無表達自己意願之機會,然因丁○○對於自己未來有所期望,且已邁入青春期,是發展獨立自主而需要更多彈性,雖肯認父親讀書方面的才能,但除此之外,對於父親觀感較為負面,雖有一定感情基礎,但會觀察父親情緒狀態並做出相應的反應,較難只關注自身狀態就好,且丁○○並未將父親女友視為家人,故父親在與孩子們討論或處理女友議題,需特別留意孩子們的情緒反應及接受度。丙○○於父親相處時,若遇不理解的事情,會主動詢問父親,對於父親說法仍有疑惑,會反駁父親或進一步提問,足見父親是丙○○可以直接提問的對象,且丙○○曾提及自己看到父親表情,即可知悉父親是否在生氣,足見丙○○察顏觀色之能力,其對於父親所提要求多大多配合且順從,但傾向於隱藏自己真實感受。

受監理人面對母親時之狀態評估

丁○○與母親相處自在,母親做決定前也會詢問丁○○之意見,對丁○○來說,母親是可以安心提出想法跟意見的對象,母親也能夠提供丁○○情感支持與鼓勵,丁○○的情緒狀態十分穩定,足見母親是丁○○之情感依附對象。丙○○面對母親態度自在,會積極與母親分享自身生活經驗,且當丙○○遇到問題時,母親會是丙○○優先討論事情的對象,亦是丙○○情感依附之對象。

親方關係衝突對受監理人之影響

對丁○○而言,其清楚父母關係之衝突,知悉父親自覺無法跟母親溝通,而總是要自己與丙○○傳話,父親也容易因與母親有關話題而引發情緒,對於父母衝突感到痛苦,由於雙方衝突事件接續發生,超出其可預期的範圍,此會令丁○○感到失去對生活的掌控,而對於心理層面造成不利影響,且因丁○○就一些家庭事件解讀角度與父親不同,而更貼近母親解讀事情的角度,父母雙方都對丁○○發表不利他方的言論或表達,丁○○更傾向與母親立場一致,可能係因母親提供之證據令丁○○感到信服、父親較強烈之情緒表達對丁○○造成壓力、丁○○與親方皆會有衝突,但母親會呵護丁○○之情緒並修復關係,而父親則無此作為、丁○○主觀感受父親較為強勢主導、母親給予丁○○較多自由及尊重、父親負面情緒影響到丁○○之生活安排,故親方衝突已明顯造成丁○○心理上的壓力。丙○○對於父母衝突清楚,明白父親無法與母親溝通,且父親會要求丙○○傳話給母親,然此舉造成丙○○極大心理壓力,丙○○一方面不敢忤逆父親要求,一方面又擔心自己傳達會害到母親及丁○○,致使其處與極度為難之狀態,並因此創造出「好朋友」,可以與丙○○討論父母有關議題,表示父親給與丙○○壓力已超出其可承受範圍,對其造成極大負向心理影響。丙○○與母親關係親近,卻經常感受父親對母親之情緒,使得丙○○深受中成議題之困擾,可能因此不得不附和父親對母親的批判,以表現自己忠誠,丙○○要承擔此舉所生之罪惡感。

手足關係

丁○○、丙○○關係親近,互動熱絡,彼此相互陪伴,喜歡與對方相處,會想照顧彼此。

受監理人之心理需求

丁○○方面,丁○○需要親方尊重其意願,讓其得以發展自主性、需親方看見其對學業的期待,支持其提升自己程度、需要親方能夠對其情感需求有所了解,並以適當方式安撫其情緒,需從父母衝突中脫身,父母應承擔直接與他方溝通之責任,且親方需能夠處理自身對他方的負面情緒,避免丁○○受到波及。丙○○方面,需要親方理解其所承受之心理壓力,協助其減輕此壓力,需要親方提供在情緒上能夠提供支持與安撫、需親方與他溝通時,維持情緒上的穩定,需從父母間衝突脫身,父母應承擔直接與他方溝通之責任,且親方需能夠處理自身對他方的負面情緒,避免丙○○受到波及。

就會面交往之建議

為確保2位受監護人與父母相處時間,每月兩位受監理人至少與父親、母親各相處一個周末,扣除保障親權方與受監理人相處的周末(2個週末),剩餘週末由兩位監理人共同決定要與哪位親方相處,以維護兩位受監理人之意願及選擇權。兩位監理人可共同討論每月會面交往之安排,依據學校活動彈性調整,但需在每月25日向親方提出下個月的會面交往安排。若遇連續假日,放假方式比照上述原則安排,由兩位受監理人決定該次連續假期要與何位親方共度。暑假期間,考量丁○○課業壓力繁重,平日幾乎每日都有補習,故兩位受監理人暑假期間應至少與親方相處各10日,其餘時間由兩位受監理人共同決定要如何安排,但需避免影響到兩位受監理人之學校活動。寒假期間,兩位受監理人至少應與親方相處各6日(不包含過年期間),過年期間(除夕至初五)亦應分配會面交往時間。在交付時間宜有彈性,丁○○得依據其補習需求,決定父親接送之時間及地點,並於週日雙方約定時間交付丁○○給母親或其家人。丙○○因對母親有較強烈之情感需求,建議丙○○每週與母親進行會面交往,母親可於丙○○周五放學後或安親班下課後至學校或安親班接丙○○,若當週為父親會面交往時間,丁○○將和丙○○一同於週六至父親住所,若當週為與母親會面交往時間,母親應於週日雙方約定之時間交付丙○○給父親或其家人。親方應為受監理人準備與他方視訊通訊之設備等語。此有中華民國社區諮商協會111年7月1日111社諮字第25號函暨程序監理人訪視評估報告附卷可參(69號卷第二第359頁至第403頁)。

⒊按親權行使人之改定,不在於比較離婚夫妻雙方保護教養能

力之優劣,亦即除非親權人於行使親權期間,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情事發生,否則就已有拘束力之親權人約定或確定裁判,自不能率予變更。又父母離異時,未成年子女常須被迫面對家庭結構之解離與變動,致其等受到父母間之情感衝突而產生對父母親複雜之矛盾情緒,父母更應學習擔當合作父母之角色,協助未成年子女調適其心理,透過穩定之相處模式,逐漸使子女適應前開生活環境上之變動,且子女在面對不同照顧者之管教態度及應對方式,本需時間磨合、溝通,而非一再無端爭執,擾動子女與兩造彼此親子關係之形塑,況倘離異父母頻因個人情緒持續興訟,言行間難免影響子女而造成其身心壓力,進而影響子女人格成長及兩造親子關係。本件甲○○雖以前詞認丙○○因與乙○○同住而承受龐大心理壓力,若繼續由乙○○擔任親權人,將不利於丙○○之身心,惟觀諸國軍桃園總醫院、淡水馬偕醫院之病歷資料,雖顯示丙○○係因受父母離異而承受相當之心理壓力,惟此造成該等身心失調之原因甚多,難以單純歸咎於一方所致,且自甲○○前開所提之衝突事件中,兩造並非全然無責,甚至多係因雙方未能遵守高院會面交往方案所引起,經本院綜核兩造所陳、評估報告內容、子女陳述內容(詳如本院密件),認乙○○客觀上具撫育子女之條件,有照護子女之意願,縱其照護丙○○之方式未必為甲○○所認同,然尚難認其有顯然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丙○○有明顯不利之情事,復佐以丁○○於本院訊問之內容(69號卷三第402頁),可知現今乙○○對於丙○○幾乎每日都與甲○○聯繫一事持開放態度,此舉對於丙○○失衡之身心狀態應有相當程度之舒緩,故依現有資料,尚難認有改定丙○○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甲○○單獨行使之必要,從而,甲○○聲請丙○○之親權部分,尚無必要,應予駁回。

㈡、高院會面交往方案有無修正或調整之必要⒈按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

無論係依協議或由法院酌定,均有拘束雙方之效力,除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法院得依請求或職權變更之外,自不容任意改變;又因會面交住之實施為繼續性之事實狀態,其乃基於人倫關係而來,為本於人性之固有權利,更是父母對於子女保護教養關心之表現,未取得子女親權之一方亦可藉探視以監督他方是否善盡對子女之保護教養之責任,是以法院審查應否變更時,應以未取得親權之一方探視權之行使,有無明顯不利於子女之情事以為斷,以確保身分關係(行為)之安定性,並使子女盡可能安置於既定之環境中,合先陳明。

⒉經查,有關丁○○與乙○○會面交往部分,因丁○○已年滿15歲,

而依據高院會面交往方案,於丁○○年滿15歲後,其與乙○○之會面交往自應尊重丁○○之意願,而乙○○就此部分亦表示願尊重丁○○之意願(69號卷三第367頁),故就甲○○請求變更高院會面交往方案中有關丁○○之部分,難認有更動之必要,合先敘明。⒊乙○○固以丙○○學校重要活動多於每月雙週六即甲○○與丙○○之

會面交往期間,其基於親權人之地位欲瞭解丙○○在校學習狀況,故向甲○○要求先由乙○○陪同丙○○參加學校活動後,再交付丙○○與甲○○會面交往,卻遭甲○○拒絕,因雙方無法理性對話,難以在同一空間相處,若兩造故同參加,恐將迫使丙○○夾在兩造之間,故希望應列「會面交往日如逢子女學校必須參加的學校輔導日、補課日、活動日(親師座談會、運動會、園遊會),由擔任親權人陪同未成年子女參與活動,待活動結束後再將未成年子女交付給當週行使會面交往權利之人」,然就甲○○是否曾阻撓乙○○參與學校活動一事,未見乙○○提出相關事證以實其說,再者,學校重要活動舉辦時間是否多於每月雙週六舉辦一節,亦無相關實據。又縱認丙○○學校活動期間適逢甲○○與丙○○之會面交往時間,然乙○○身為丙○○之親權人,其本可自主決定自身是否參與,且除上開學校活動外,乙○○亦得透過其他時段或方式瞭解丙○○在校學習狀況,故乙○○執前詞要求增列前述內容,難認有據。

⒋乙○○另以109年間,甲○○一方面允諾乙○○會如期讓丙○○於109

年8月28日參加全國小學之返校日,另方面卻利用高院會面交往方案之漏洞,早已向學校請假,並向丙○○稱「返校日僅是打掃不重要,請假就好不用去」,致丙○○未能順利返校,更使丙○○因此喪失獲校長頒獎機會,完全不與丙○○之親權人即乙○○理性溝通而一意孤行,未適時協助丙○○回歸學校正常作息,反而助長丙○○玩樂之心,對丙○○灌輸該日只要請假無須到校之偏頗觀念,為避免此問題反覆爭執,影響丙○○受教利益,高院會面交往方案第一條第六項內容「暑假末日」應變更為「暑假返校日前一日」。經查,乙○○雖以甲○○未與乙○○溝通、協助丙○○盡早返回學校正常作息,致使丙○○遲誤返校日,為避免相類紛爭,認應增列變更前開內容,惟依據甲○○所提出之兩造對話訊息、其與丙○○導師之訊息及對話內容(69號卷一第115頁至第121頁),可知當時應係乙○○於109年8月26日收到丙○○導師通知返校之訊息後轉傳給甲○○,經甲○○表示自己仍在花蓮,時間來不及趕回參加丙○○之返校日,自己將於暑假末日送回丙○○,並同時向乙○○表示會向丙○○的導師請假,惟學生於學期開始前本有返校日之安排,此應為兩造所知悉,且自丙○○導師與甲○○之對話內容,更可知丙○○導師早於學期結束時亦有告知丙○○返校日之事,此外,該等學校活動期日資訊也多會於學校網站公佈,故縱使乙○○未事前告知甲○○,甲○○要取得該等資訊亦非難事,而乙○○於接獲丙○○導師訊息通知後,即已轉知甲○○,嗣經甲○○審酌時間、行程安排及丙○○導師所提供之資訊後,始決定為丙○○請假,此舉雖非妥適,然尚難認甲○○係蓄意為之,此應僅係雙方未能妥善溝通子女學校作息資訊所致,且自該事件發生迄今,並無相類之情形再次發生,故實無僅因丙○○錯過該次返校日,即認有修改變更高院會面交往方案內容之必要,故乙○○前開主張,難認可取。

⒌甲○○認高院會面交往方案第一條第七項記載「於未成年子女

國中後,除上開㈠以外,得於暑假增加15日之同住…」,之文字內容不明確導致難以執行,且未有寒假期間同住權之輪值約定,以及每月如遇有第5週之週末均歸屬乙○○會面交往期間,未盡公平,且以乙○○以週間會面非例行性會面交往期間、會面交往方案未約明未同住方得於週間會面交往而拒絕,認高院判決會面交往方案第一條第十項應予以修正,另認乙○○於108年曾執詞拖延交付丙○○之證件,使甲○○難以申辦護照及購買機票,嗣經甲○○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酌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乙○○始配合交付相關證件,認高院判決會面交往方案第三條應予修正,以及乙○○以保護隱私、丙○○年幼不應持有手機、家裡沒有傳真機等理由,拒絕提供其個人或家屬之手機供丙○○視訊,或要求甲○○自備裝置供丙○○視訊,且認丙○○現安親班下課返家時間已接近晚上8點,高院會面交往方案訂於晚上8點前完成視訊,將使視訊會面之執行顯有困難,並參酌程序監理人所提出之會面交往建議請求變更高院會面交往方案如附表「甲○○請求變更欄」所示。然查,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為會面、交往,乃係父母基於渠等對於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方式之一,未成年子女之學習,固應尊重,惟尚不能以該等學習而拒卻未成年子女與父、母之會面、交往,且審酌乙○○為丙○○之親權人,倘丙○○日後有課後學業輔導之需求,亦應由丙○○先與乙○○、甲○○共同討論後決定,尚不宜即刻即為增訂與修正,故甲○○以考量未成年子女日後補習等為由要求變更會面交往之時間、方式,難認可取;又甲○○主張依應依子女意願於週間會面,且乙○○應於協助甲○○與丙○○前開週間會面交往,然有關丙○○之生活、學習時間除應審酌丙○○之意願外,亦應尊重乙○○對於丙○○教育、管理之方式,盡可能維持丙○○於學習過程中之穩定性,而甲○○前開請求,恐使丙○○週間學習生活之時間、行程頻繁變動,難認有利於丙○○之安定性,故其所請,難認可採。另就甲○○主張應有寒假期間同住權之輪值約定,且認每月如遇第5週,均歸乙○○會面交往,有失公平,然審酌現今寒假期間至多3週,且可能適逢農曆春節,故是否有輪流同住之必要,實非無疑,至於甲○○所稱每月如遇第5週,該週末均歸乙○○,有所不公,惟一年中月份遇有第5週之情形,並非多見,故本院認尚無因此酌定由子女決定該第5週與何人同住之必要。至於甲○○主張農曆春節假期應予切割,並由兩造輪流與丙○○會面交往,且認為寒暑假以外之連續3日以上之假期,應依丙○○意願決定與何人共同度過,惟審酌高院會面交往方案已盡可能顧及兩造與丙○○相處之公平性,避免長期敵對且缺乏互信基礎之兩造因會面交往頻生紛爭,將子女捲入兩造衝突,且高院會面交往方案已由兩造執行數年,雙方猶無法良善溝通,且兩造對於會面交往內容動輒訴諸爭訟,而甲○○將諸多會面交往事宜交與丙○○決定,不僅可能產生極端不公之現象,更可能因此引發丙○○與親權人之紛爭,將丙○○捲入兩造衝突,是本院認甲○○該等請求,尚難採取。至於甲○○要求乙○○應提供相關視訊設備供甲○○與丙○○視訊使用,然審酌高院會面交往方案已提供諸多其他聯繫之方式,且甲○○與丙○○目前週間電話聯繫亦無過多障礙,自難認有強制乙○○必需提供視訊設備之必要性,故甲○○所提前開聲請,難認有據。

⒍綜上事證,本院認本件尚無證據證明高院會面交往方案有不

利兩造或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情事,故並無變更高院會面交往方案之必要,惟考量本件兩造多次因未依高院會面交往方案會面交往而生爭端,並審酌丙○○目前之身心狀況及程序監理人觀察兩造與丙○○相處情形之建議、兩造現與丙○○之相處情形、丙○○對於情感依附之需求、子女意見(如本院密件)等情,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家事事件法第107條規定,依職權補充變更高院會面交往方案中如本裁定附表「本院補充變更」欄所示。

五、綜上,本件尚無證據證明有改定丙○○親權人之必要,亦無積極事證足認高院會面交往方案有顯然不利於子女之情事,故難認有改定親權、改定會面交往方式之必要,故就兩造之聲請均予以駁回,另依職權補充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及方式如本裁定附表「本院補充變更」欄所示。

六、至兩造其餘之攻擊與防禦方法,或因事證已明或與待證事實無涉,且與本院認定之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為審酌論述,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文松附表條次 高院原附表 (上訴人即乙○○,被上訴人即甲○○) 乙○○請求變更 甲○○請求變更 本院補充變更 一 於丁○○、丙○○滿十五歲前,兩造分別得於下列時間、方式與丁○○、丙○○會面交往: 不予修正 ㈠ 每月單週週六(以該月第一個週六為第一週,以此推算)上午10時,上訴人得至被上訴人住處,接丁○○外出同住,並於翌日下午7時帶丁○○返回上開處所交予被上訴人。 進入國中以後,丁○○每月至少一次單週(以第一次週六定第一週)例假日,應於該次假日補習班課程結束後,再由乙○○與丁○○約定接回地點及時段,行使會面交往同住。並於星期日補習班上課前或是日晚間19點前,送交甲○○。又前述之選定日應於5日前告知。 若適逢丙○○北上行使週間會面交往同宿,隨同前項由乙○○接回。 (甲○○於113年7月28日具狀表示丁○○停止適用此部分規範) 不予修正 ㈡ 每月雙週週六(以該月第二個週六為第二週,以此推算)上午10時,被上訴人得至上訴人住處,接丙○○外出同住,並於翌日下午7時帶丙○○返回上開處所交予上訴人。 每月雙週(以第二次週六定第二週)之例假日,甲○○得於前一日晚上19點接回丙○○至甲○○住處會面交往同住,於翌日下午19點前將丙○○送回乙○○之住處。 不予修正 增加㈡之一: 每月遇有第五週之例假日會面交往同住,應由未成年子女於前一月25日前決定與何親方共度。 雙週例假日輪值、連續假日因丙○○選定與甲○○會面交往同住時,若遇有丙○○應參與學校活動、考試、表演、旅遊、訓練…類此者,關於甲○○接回丙○○會面交往同住實施,因而補假日又適逢接續甲○○例假日輪值會面交往同宿或被選定連續假日會面交往同住者,補假日應併同雙週例假日、連續假日被選定日接續實施會面交往同住。 不予增加 ㈢ 民國奇數年之農曆除夕前1日下午7時,上訴人得至被上訴人住處接丁○○外出同住,並於農曆初五下午7時將丁○○送回被上訴人上開處所。如與上㈠之會面交往期間重疊,則不另計。 民國112年之偶數年之農曆春節假日總數前半,由甲○○至乙○○之住處接回丙○○會面交往同住,並於結束時送回乙○○之住處。民國113年改由乙○○農曆春節假日總數後半,自甲○○住處接回丁○○會面交往同住,並於結束時送回甲○○住處。 未來則按此交替實施農曆春節之會面交往同住。 前項規定可與寒假基本保障之6日會面交往同住,接續實施。 未成年子女應於前一月25日前決定共度之時段。前項期間內仍需考量國中以後階段補習班之實施狀況彈性調整。 (甲○○於113年7月28日具狀表示丁○○停止適用此部分規範) 不予修正 ㈣ 民國雙數年之農曆除夕前1日下午7時,被上訴人得至上訴人之住處接丙○○外出,並於農曆初五下午7時將丙○○送回上訴人上開處所。如與上開㈠之會面交往期間重疊,則不另計。 民國雙數年之農曆除夕前1日下午7時,被上訴人得至上訴人之住處接丙○○外出,並於農曆初五下午7時將丙○○送回上訴人上開處所。如與上開㈡之會面交往期間重疊,則不另計。 ㈤ 就讀國中以前,暑假期間之7月份,自暑假開始第2日起上午10時,上訴人得至被上訴人住處接丁○○外出同住,並於7月31日下午7時將丁○○送回被上訴人之處所。暑假期間之7月份排除上開㈠之適用。 未成年子女於國中階段前,丙○○得決定按照高院附表一、(六)之期間與甲○○會面交往同住。其中遇有返校日者,由甲○○負擔接送之責任,惟乙○○應於暑假開始3日內告知返校日俾供執行。 未成年子女於國中階段後至少應與親方於寒假有6日(不含過年而可併同實施)、暑假10日之會面交往同住期間。 惟考量寒暑期之補習,或在校活動等事項之實施,前項基本保障之期間內之會面交往同住,應由未成年人與親方商定,互相知會。 前項基本保障以外之會面交往同住期間,基於維護未成年子女意願及選擇權之觀點,於考量未成年子女補習及參與學校活動之實施狀況彈性調整之因素,得由未成年子女自由決定安排與何親方實施輪值同宿權。 未成年子女應於寒暑假開始前月之25日前決定,並相互知會後實施。 (甲○○於113年7月28日具狀表示丁○○停止適用此部分規範) 不予修正 ㈥ 就讀國中以前,暑假期間之8月份,自8月2日起上午10時,被上訴人得至上訴人住處接丙○○外出同住,並於暑假末日下午7時將丙○○送回上訴人之上開處所。暑假期間之8月份排除上開㈡之適用。 就讀國中以前,暑假期間之8月份,自8月2日起上午10時,被上訴人得至上訴人住處接丙○○外出同住,並於暑假返校日前一日下午7時將丙○○送回上訴人之上開處所。暑假期間之8月份排除上開㈠之適用。 ㈦ 就讀國中以後,暑假期間,除上開㈠以外,得增加15日之同住時間,起迄時間由兩造另行協議。如協議不成,應由未成年子女指定。 刪除 就讀國中以後,暑假期間,除上開㈡以外,甲○○得增加15日與丙○○之同住時間,起迄時間應由甲○○、乙○○於暑假開始前30日內協議完成。如協議不成,則自暑假期間之第1日連續起算至第15日下午7時止。 ㈧ 寒暑假以外,連續3日以上之假期,民國奇數年之假期始日前1日下午7時,上訴人得至被上訴人住處接丁○○外出同住,並於假期末日下午7時將丁○○送回被上訴人上開處所。民國雙數年之假期始日前1日下午7時,被上訴人得至上訴人住處接丙○○外出同住,並於假期末日下午7時將丁○○送回被上訴人上開處所。以上如與上開㈠之會面交往期間重疊,則不另計。 應尊重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及選擇權,由未成年人於前月25日前自主決定次月之連續假日與何親方共度。 (甲○○於113年7月28日具狀表示丁○○停止適用此部分規範) 不予修正 ㈨ 上訴人得於每年父親節當日上午9時至下午6時,與丁○○、丙○○共同相處 乙○○得於每年父親節當日上午8時至下午20時,偕同丁○○及丙○○外出。 甲○○得於每年母親節當日上午8時至下午20時,偕同丁○○及丙○○外出。 乙○○得於每年父親節當日上午9時至下午6時,偕同丁○○及丙○○外出。 甲○○得於每年母親節當日上午9時至下午6時,偕同丁○○及丙○○外出。 ㈩ 如經他方同意,兩造均得於上開期間以外之時間,至他方之住處接未任親權之未成年子女外出,並應將未任親權之未成年子女送回他方上開處所。 未成年子女得決定於上開期間以外期間與親方會面交往,親方應至他方住處接回未任親權之未成年子女外出,並應送回至他方住處。 關於週間會面交往部分,乙○○每週應協助丙○○於週間二日,於16時起至20時止會面交往。此得併同輪值週接續實施。具體執行之日時,甲○○於3日前通知,乙○○負擔協助實施義務。 關於母子三方生日聚餐之會面交往部分,每偶數年應由甲○○,於母子三方之生日當日(甲○○生日4月24日、丁○○生日10月24日、丙○○生日9月30日),進行生日聚會之會面交往,前揭出生日若逢週間奇數週假日或連續假日者,則應另行預先開放週間乙日進行生日會面交往實施,此不與上述週間會面交往日併計。奇數年部分,乙○○應於前述母子三方生日前10日內,負擔協助母子三方預先進行各該生日聚會之會面交往義務。 不予修正  非經他方之同意,兩造均不得讓丁○○、丙○○至國外定居。 不予修正 二、 於滿十五歲後,兩造應依丁○○、丙○○之意願,與丁○○、丙○○會面交往。 不予修正 三、 如上訴人偕同丁○○或被上訴人偕同丙○○出國時,應提供丁○○、丙○○之相關證件以配合他方辦理相關手續,出國旅遊之費用則由偕同出國之他方負擔。 親方偕同未成年子女出國、國內長時段旅遊時,應於收到對方出遊計畫通知之簡訊5日內提供丁○○、丙○○之相關證件以配合他方辦理相關手續。 外出旅遊之費用則由偕同出遊方負擔。 不予修正 四、 除上開會面交往方式外,兩造分別得以電話、書信、傳真、電腦(視訊、skype、電子郵件)等方式與丁○○、丙○○聯絡。但於國小畢業前以上開方式聯繫應於每日下午8時前。 除上開會面交往方式外,兩造分別得以電話、書信、傳真、電腦(視訊、skype、電子郵件)等方式與丁○○、陳泊豆聯絡。但於國小畢業前以上開方式聯繫應於每日下午21時前進行30分鐘以內之施行時段;但由未成年子女主動撥打者,不受上開限制。 親方應於裁判確定日同時,完成提供電腦或手機設備足供安裝相同(容)且得同步使用之通訊軟體(如line、SKYPE、GOOLE MEET等)供親方與未成年子女、或兄弟相互間視訊使用,並將帳號於判決確定日05時前通知,負擔協助本條前述時段內進行有效視訊通訊之義務。 (甲○○於113年7月28日具狀表示乙○○應開放每週4次,每次30分鐘之視訊供甲○○、丁○○與丙○○聯繫) 除上開會面交往方式外,兩造分別得以電話、書信、傳真、電腦(視訊、skype、電子郵件)等方式與丁○○、丙○○聯絡。但於國小畢業前以上開方式聯繫應於每日下午9時前,每日聯繫以30分鐘為限。 五、 兩造應遵守事項: ㈠ 上列所定會面交往之方式與期間,非經兩造之書面同意或經本院裁定,不得任意主張變更、延期或保留,亦不得以學校以外之課餘活動(如才藝班、安親班等)妨礙上開會面交往之方式與期間。 原條文後增加: 未成年子女於進入國中後,得於星期六安排學科補習班課程,輪值同宿之一方,應於補習班課程結束後,再行接回輪值同宿。若補習課程超過15時者,應由該未成年子女之同住父母,負擔送交當週輪值之他方父母住處以行使會面交往之義務。 不予修正 ㈡ 兩造不得有危害丁○○、丙○○身心健康之行為。 不予修正 ㈢ 兩造不得對丁○○、丙○○灌輸反抗他方或他方親人之觀念,並應鼓勵丁○○、丙○○與他方發展良好親子關係。 不予修正 ㈣ 兩造應真實及準時告知他方有關丁○○、丙○○之寒暑假期間起迄日,並按約定之時間準時接送、交付未成年子女。如一方有遲到之情形,除事先通知他方並經他方同意者外,他方並無等待之義務。 不予修正 ㈤ 丁○○、丙○○之聯絡方式、就讀學校、兩造住居所及聯絡電話如有變更,或有其他關於丁○○、丙○○之重要事件,如重病、住院、手術、入學、轉學、留學、移民等情,兩造應隨時通知他方,至遲不得逾2日,並不得藉故拖延隱瞞。 不予修正 增加㈥: 會面交往日如逢子女學校必須參加的學校輔導日、補課日、活動日(親師座談會、運動會、園遊會),由擔任親權人陪同未成年子女參與活動,待活動結束後再將未成年子女交付給當週行使會面交往權力之人。 增加㈥: 不履行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起至第(五)項之任一規定,違者其一年期內3日以上連續假期同宿之會面交往權,當然轉換由他方行使。又前述關於一年期之計算,依據違約者違約時為是否為其輪值同宿年而定,若是則當然喪失當年期3日以上之剩餘同宿權期間(轉換由他方取得同宿權),並於次一輪值同宿年期追加計算滿365日內之同宿權轉換由他方取得。又若遇3日以上之輪值同宿假期之首日於前述365日計算期間內,該次會面交往盡數由轉換取得同宿之一方行使。若違反二次以上,得據為改定監護權之依據。 增加㈥ 兩造於接送丁○○、丙○○時,應隨同交付丁○○、丙○○之健保卡予他造,他造應於送回丁○○、丙○○時交還。 增加㈦: 子女學校活動日、學校返校日或必須參加的學校輔導日,擔任親權人的一方應按時讓未成年子女出席參加。 不予增加

裁判日期:2024-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