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黃月虹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立寬間請求外國法院確定判決准予強制執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法 官 陳伯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