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訴字第10號原 告 馬紀先訴訟代理人 王韻茹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馬佩薇等間請求返還代墊喪葬費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3,293,922元(計算式:1,097,974×3=3,293,922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33,67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2,000元,應補繳31,670元)。
二、被告馬佩薇、馬佩莉、馬佩芬之戶籍謄本及賴全妹之除戶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