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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家調裁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調裁字第11號聲 請 人 江烘貴相 對 人 江祖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收養無效。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有親子血緣關係,相對人於民國七十七年間出生時,因家庭因素,而由聲請人與配偶葉麗娜共同收養相對人爲養子之事實,業據提戶籍謄本及三軍總醫院診斷證明書、親子鑑定報告書等件為證,且爲相對人所不爭執,堪信爲真實。是兩造合意聲請法院裁定確認彼等間收養爲無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簡如附錄相關法條:

家事事件法第33條(合意聲請裁定)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

前二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2章第3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

裁判案由:確認收養無效
裁判日期:202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