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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家調裁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調裁字第28號聲 請 人 陳星愷

陳星霓共 同法定代理人 陳宜妶相 對 人 許睿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確認聲請人陳星愷、陳星霓非相對人許睿紘之婚生子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聲請人陳星愷(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星霓(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在其母陳宜妶與相對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依法推定爲相對人之婚生子女,惟兩造間確無真實血統連繫,聲請人並非相對人之婚生子女,此有柯滄銘婦產科親緣DNA鑑定報告書附卷可憑,雙方合意聲請法院裁定確認身分關係,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簡 如附錄相關法條:

家事事件法第33條(合意聲請裁定)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

前二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2章第3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裁判日期: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