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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家非調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188號聲 請 人 陳冠綸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變更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年5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簡 如

裁判案由:變更扶養費等
裁判日期: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