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108號聲 請 人 楊月華非訟代理人 陳全正律師
黃淑雯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費用為新臺幣2,000元(如計算書所示)。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簡 如計算書:
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4人,各給付577,204元,故本件標的價額應為2,308,816元(計算式:577,204×4=2,308,816),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程序費用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