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288號聲 請 人 李韻儀非訟代理人 梁維珊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履行同居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費用為新臺幣3,000元(計算式如附表)。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程序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簡 如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金額 備註 第一項聲明 非財產非訟,應徵第一審程序費用1,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第二項聲明 財產非訟,應徵第一審程序費用2,000元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家庭生活費用25,000元至婚姻關係消滅之日止,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計算,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000元(25,000×12月×10年),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應徵收程序費用2,000元。 合計: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