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312號聲 請 人 胡秀彩非訟代理人 陳柏銓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由家分離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陳報兩造即胡秀彩、何定一、陳惠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簡 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312號聲 請 人 胡秀彩非訟代理人 陳柏銓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由家分離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陳報兩造即胡秀彩、何定一、陳惠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