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45號聲 請 人 裴惟仁非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唐嘉瑜律師楊雯欣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2,000元(如附表所示)。
二、陳報相對人陳君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簡如
聲請費用 備註 第一項聲明 財產非訟,應徵第一審程序費用2,000元 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10年2月起,至陳泓甫大學畢業為止,按月給付扶養費用20,654元,此部分請求之標的價額核定為495,696元(20,654×12×2);另聲請人第一項聲明請求代墊扶養費3,738,279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33,975元(495,696+3,738,279),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 第二項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