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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家非調字第 5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59號聲 請 人 胡警生上列聲請人請求由家分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簡如

裁判案由:由家分離
裁判日期:2021-02-08